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 背信等

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帝君

選任辯護人 陳郁婷律師

蘇育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帝君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

理 由

一、按對被告所為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本質上係為保全證據,或為使偵查、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擔保嗣後刑之執行。又羈押為干預人身自由最為嚴厲之強制處分,有無羈押之必要,應依案件進行程度予以認定。又強制處分之審查,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強制處分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而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倘依卷證資料,足以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法定羈押之原因,惟衡酌具體個案,認無羈押之必要者,自得改以其他干預被告權利較為輕微之強制處分,例如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代替之,以兼顧社會公義及人權保障之均衡維護。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帝君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審審理後,認定犯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件數甚多,原審量刑已非輕,檢察官復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被告將來非無面臨嚴厲處罰之可能,再參以被告前係經營公司從事國際貿易,且自承在大陸地區設有公司,本案羈押前1年開始,約每2、3個月前往大陸地區1次,每次約1至2星期等語(見本院聲2977卷第30頁反面),且被告曾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認非無長期留滯境外逃亡,以逃避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此等事實,已足認有逃亡之虞,故於平衡兼顧公共利益及人權保障之下,本院認雖無再執行羈押之必要,惟為確保將來審判、執行,有對被告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被告前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8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977號裁定限制出境、出海,目前仍未解除,此部分尚無重複宣告必要,因諭知被告應限制住居於其住所,以維法制。綜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1條之2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麗珠

法官 林家賢

法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 2026 法律偵探
⚖️
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157號
2015/05/06
⚖️
地方法院
104年度抗字第551號
2015/06/05
⚖️
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157號
2015/07/07
⚖️
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157號
2015/07/07
⚖️
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157號
2015/07/20
⚖️
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157號
2015/07/20
⚖️
地方法院
104年度抗字第784號
2015/07/31
⚖️
地方法院
104年度抗字第968號
2015/09/25
👨‍⚖️
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抗字第756號
2017/09/21
🏛️
高等法院目前
104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
2017/11/29
🏛️
高等法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
2018/05/18
🏛️
高等法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
2018/08/23
🏛️
高等法院
107年度聲再字第355號
2018/09/18
👨‍⚖️
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9號
2019/01/23
👨‍⚖️
最高行政法院
109年度裁字第266號
2020/02/27
📝
AI 判決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