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51號 詐欺等

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751號

原 告 王群浩

被 告 劉坤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婷立

法官 葉韋廷

法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書妤

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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