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96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陳述:
㈠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引用刑事判決書所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如附件)之記載。
㈡被告之侵害行為,使原告名譽精神上遭受莫大打擊,爰求為命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1,000,000元。
㈢伊告係日據時期就讀至小學四年級,曾做外銷生意,中間斷過被他打斷二、三年,伊是作晶片,進貨量大約是一百多萬,外銷;遭被告所害了房子都賣掉了;現擔任私人公司總經理。
乙、被告方面: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㈠伊沒有辦法,也不需要賠償原告。
㈡伊國小沒有畢業,沒有資產,擔任管理員之前沒有其他工作,擔任管理員時薪水1萬多元。
㈢其餘理由引用刑事判決書所載。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對其犯誣告罪,業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刑事判決(如附件)認定在案,則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誣告之侵權行為事實,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以誣告之方法,加損害於人,該被害人精神上自受有痛苦。而所受之痛苦,雖非財產上之損害,按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仍得對之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件原告據以請求,自非無據。被告徒言抗辯:不需賠償原告云云,為不足取;原告之請求即應准許。
三、惟經本院斟酌兩造身分、經濟能力及社會地位:⑴原告係日據時期就讀至小學四年級,曾做晶片外銷生意,現擔任私人公司總經理,無房屋不動產;⑵被告係國小未畢業,沒有資產,擔任管理員之前沒有其他工作,擔任管理員時薪水1萬多元;⑶及原告所受痛苦;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0,000元,尚嫌過高,爰在30,000元範圍內,予以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
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2項、第491條第10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博志
法官 李春地
法官 黃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嘉文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82號 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96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陳述: ㈠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引用刑事判決書所載被告之犯罪事實 (如附件)之記載。 ㈡被告之侵害行為,使原告名譽精神上遭受莫大打擊,爰求 為命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1,000,000元。 ㈢伊告係日據時期就讀至小學四年級,曾做外銷生意,中間 斷過被他打斷二、三年,伊是作晶片,進貨量大約是一百 多萬,外銷;遭被告所害了房子都賣掉了;現擔任私人公 司總經理。 乙、被告方面: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㈠伊沒有辦法,也不需要賠償原告。 ㈡伊國小沒有畢業,沒有資產,擔任管理員之前沒有其他工 作,擔任管理員時薪水1萬多元。 ㈢其餘理由引用刑事判決書所載。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對其犯誣告罪,業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959 號刑事判決(如附件)認定在案,則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誣 告之侵權行為事實,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以誣告之方法,加損害於人,該被害人精神上自受有 痛苦。而所受之痛苦,雖非財產上之損害,按之民法第184 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仍得對之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件 原告據以請求,自非無據。被告徒言抗辯:不需賠償原告云 云,為不足取;原告之請求即應准許。 三、惟經本院斟酌兩造身分、經濟能力及社會地位:⑴原告係日 據時期就讀至小學四年級,曾做晶片外銷生意,現擔任私人 公司總經理,無房屋不動產;⑵被告係國小未畢業,沒有資 產,擔任管理員之前沒有其他工作,擔任管理員時薪水1萬 多元;⑶及原告所受痛苦;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0,000 元,尚嫌過高,爰在30,000元範圍內,予以准許;逾此部分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 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2項、第491條第10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黃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