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35號 給付退休金等

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胡火財

被上 訴 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劉惠玲曹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二審程序,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二、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自民國65年任職起,因歷年來未依規定晉級,所短付之考績獎金差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被上訴人表明不同意追加(見本院卷第57、82頁)。而上訴人上開追加之訴,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係主張被上訴人自其65年起任職多年來,未依規定晉級,所短付之考績獎金差額,尚與本訴所主張之其106年12月30日退休時,被上訴人未給予106年度工作年資之30日特別休假,而有短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並造成其退休金差額,共計58萬2,471元之基礎原因事實並非同一,且相關事證及訴訟資料並無共通而得相互援用,更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6款所列情形之一,上訴人又係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撤回該追加之起訴後(見本院卷第57頁),又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始再行聲明追加,而有礙被上訴人防禦及本案訴訟終結,所為訴之追加顯不合法,自不應准許。至上訴人雖指其在原審107年8月6日及同年9月17日所提出之民事訴訟補充狀中均有記載該短付考績獎金差額情事,惟此已在原審107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之後,自難認上訴人當時已合法為訴之追加,併予指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魏麗娟

法官 陳慧萍

法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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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107年度勞訴字第44號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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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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