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薛瑞元周志浩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黃金洙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李德維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 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蓮華
法官 江春瑩
法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802號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薛瑞元 周志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黃金洙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李德維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 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