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6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69號離婚等事件民國112年11月1日、112年12月13日、113年3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同條第2、3項並有明文。而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69號離婚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主張為明瞭112年11月1日、112年12月13日、113年3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內容,並核對法庭筆錄記載是否準確,以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權益,爰聲請准許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文惠
法官 楊珮瑛
法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69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69號離婚等事件民國1 12年11月1日、112年12月13日、113年3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 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同條第2、3項 並有明文。而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 正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 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又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 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69號離婚等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主張為明瞭112 年11月1日、112年12月13日、113年3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 開庭內容,並核對法庭筆錄記載是否準確,以維護聲請人之 法律上權益,爰聲請准許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