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蘇峖㽥
法 定代理 人 蘇建華
兼法定代理人 朱莉婷共 同代理 人 張桂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欣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原上易第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5年度原上易字第2號),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可參(見本院卷第11、13頁),上訴自形式觀之,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昆霖
法官 何悅芳
法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2號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蘇峖㽥 法 定代理 人 蘇建華 兼法定代理人 朱莉婷 共 同代理 人 張桂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欣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5年度原上易第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查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5年度原上易字第2號 ),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准 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可參(見本院卷第11、13頁), 上訴自形式觀之,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 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