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丙○○追加被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在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合於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二、上訴人在原審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乙○○返還坐落臺北縣土城市○○段第49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69號一至五層全棟建物內之電梯1部,並回復系爭建物之平台、陽台;嗣在本院追加甲○○為被告,並變更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追加被告與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0萬元,經王欽茂表明不同意上訴人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65頁);且經核不合於民事訴訟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情形,揆諸首開說明,其追加之訴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景源

法官 滕允潔

法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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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95年度上易字第98號
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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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目前
95年度上易字第98號
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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