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丙○○追加被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在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合於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二、上訴人在原審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乙○○返還坐落臺北縣土城市○○段第49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69號一至五層全棟建物內之電梯1部,並回復系爭建物之平台、陽台;嗣在本院追加甲○○為被告,並變更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追加被告與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0萬元,經王欽茂表明不同意上訴人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65頁);且經核不合於民事訴訟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情形,揆諸首開說明,其追加之訴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景源
法官 滕允潔
法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9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丙○○ 追加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為 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在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 更或追加,除合於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外 ,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二、上訴人在原審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乙○○ 返還坐落臺北縣土城市○○段第49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 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69號一至五層全棟建物內之電梯1 部,並回復系爭建物之平台、陽台;嗣在本院追加甲○○為 被告,並變更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追加被告與被上 訴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0萬元,經王欽茂表明不同意上訴人為 訴之追加(見本院卷65頁);且經核不合於民事訴訟第255 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情形,揆諸首開說明,其追加 之訴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