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86號 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非常上訴

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

聲 請 人 張○○

上列聲請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對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八日確定判決(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一號),提起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始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張○○逕向本院聲請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吳 燦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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