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
聲 請 人 張○○
上列聲請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對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八日確定判決(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一號),提起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始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張○○逕向本院聲請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吳 燦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V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86號 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 聲 請 人 張○○ 上列聲請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對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 年一月八日確定判決(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一號),提起非常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 署檢察總長始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張○○逕向本院聲請對本院確定判 決提起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吳 燦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