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2號 殺人提起非常上訴

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高偉翔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465 號),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定有明文。故僅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之權限,無許由原當事人之被告提起之餘地。本件聲請人高偉翔逕向本院聲請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蘇 振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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