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郭景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虹錡
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律師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王駿紳
何禮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
被 告 羅廣鉉
蕭羽軒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凃國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甲、貳、二、㈠之3.第一、二列所載「參與情節輕節輕微者」,應更正為「參與情節輕微者」。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經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甲、
貳、二、㈠之3.部分,因有前述顯然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何 信 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 一、台 潘虹錡等加重詐欺檢察官等上訴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定更正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郭景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虹錡 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律師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王駿紳 何禮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 被 告 羅廣鉉 蕭羽軒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凃國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0 日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甲、貳、二、㈠之3.第一、二列所載「參與情節 輕節輕微者」,應更正為「參與情節輕微者」。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 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準用之。經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甲、 貳、二、㈠之3.部分,因有前述顯然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 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何 信 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