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 一、台 吳讚樓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檢察官等上訴案裁定更正。

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黃朝貴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讚樓

選任辯護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東佶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列一人之代 表 人 吳振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 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1年9月1日111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後段所載「參與人」,應更正為「第三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前述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蔡 憲 德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林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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