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顯鑫
被 告 莊博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月25日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刑事判決理由欄第三段第一行所載「112年1月24日」,應更正為「113年1月24日」。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前述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林恆吉
法官 林靜芬
法官 蔡憲德
法官 張永宏
法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 一、台 莊博智違反洗錢防制法檢察官上訴案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顯鑫 被 告 莊博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月2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月25日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刑事判決理由欄第 三段第一行所載「112年1月24日」,應更正為「113年1月24日」 。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上 開刑事判決原本前述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