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雷稻樟
訴 訟代理 人 林威伯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月麗
訴 訟代理 人 李國豪律師
併 案上訴 人 因特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勇成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添信律師
併案被上訴人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范春賢
訴 訟代理 人 陳奕勳律師
對於本院民事第五庭(原第六庭)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110 年度台上字第279 號提案裁定(併案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627號),本大法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1,於民事大法庭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疑義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79號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雷稻樟 訴 訟代理 人 林威伯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月麗 訴 訟代理 人 李國豪律師 併 案上訴 人 因特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勇成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添信律師 併案被上訴人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范春賢 訴 訟代理 人 陳奕勳律師 對於本院民事第五庭(原第六庭)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110 年 度台上字第279 號提案裁定(併案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627號 ),本大法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法 院組織法第51條之11,於民事大法庭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疑義尚待釐 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