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刑決字第5號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判決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電腦編號】1010724【會議日期】101/07/24【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會議次別】5【決議全文】討論事項:

一○一年刑議字第四號提案院長提議:

被告於第二審審理中死亡,第二審誤為實體判決,檢察官以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應如何判決?甲說:上訴駁回。

按刑事訴訟乃國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係以被告為訴訟之主體,如被告一旦死亡,其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不應發生。因之,被告死亡後,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決議(一)、三十三年上字第四七六號判例參照)乙說:撤銷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所明定。又檢察官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當事人,代表國家職司偵查,對被告利益、不利益均應一併注意,訴訟上具公益角色,負有監督並請求糾正判決違法情形之職責,其上訴權自不因被告死亡而受有限制。至於被告之配偶依法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但此項獨立上訴權之行使,必以被告之生存為其前提,若被告業已死亡,則訴訟主體已不存在,被告之配偶即無獨立上訴之餘地,雖經本院著有判例,但與檢察官為當事人具有單獨上訴權並不相同,自不能援引適用。且本院六十年六月十五日六十年度第一次民、刑庭總會決議(九十五年九月五日九十五年度第十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文字)認:不得上訴之案件,一經判決即告確定,如被告在判決前死亡,仍得提起非常上訴。舉重以明輕,得上訴之案件,自得依上訴程序救濟,由上級審改判公訴不受理。

決議:

採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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