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會議日期102/02/26
討論事項:
一○二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民一庭提案:
附帶請求與主請求之間,僅具有牽連關係者,有無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甲說: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及相牽連關係,且附帶請求權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本條項規定之適用。
乙說: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所稱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者,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議:採甲說,文字修正如下:
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關係,且附帶請求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本條項規定之適用。
102年度民決字第2號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 102/02/26 討論事項: 一○二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民一庭提案: 附帶請求與主請求之間,僅具有牽連關係者,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甲說: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及相牽連關係,且附 帶請求權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 本條項規定之適用。 乙說: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所稱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者,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 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議:採甲說,文字修正如下: 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關係,且附帶請求係 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本條項規定 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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