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十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會議日期103/07/29
討論事項:
一○三年刑議字第四號提案院長提議: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乙,於偵、審中雖均坦承有交付海洛因予乙及向乙收取款項之事實,但否認販賣,辯稱:係與乙合資購買云云。則甲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得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有下列二說:
肯定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自白,不以坦承全部犯罪事實為限,即就犯罪事實之一部為之亦無不可。
被告是否曾為自白,並不以自承所犯罪名為必要。是自白著重在使過去之犯罪事實再現,與該事實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係屬二事。題旨所示,甲於偵、審中既就交付毒品、收取款項之主要犯罪事實,為肯定之供述,應認已符合前揭規定,而予減輕其刑。
否定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販賣毒品與合資購買而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係不同之犯罪事實。題旨所示,甲承認合資購買毒品云云,難認其已就販賣毒品之事實為自白,要無前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議:
採否定說。
103年度刑決字第12號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十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 103/07/29 討論事項: 一○三年刑議字第四號提案 院長提議: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乙,於偵、審中雖均坦承有交付 海洛因予乙及向乙收取款項之事實,但否認販賣,辯稱:係 與乙合資購買云云。則甲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得否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有下列 二說: 肯定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自白,不以坦承全 部犯罪事實為限,即就犯罪事實之一部為之亦無不可。 被告是否曾為自白,並不以自承所犯罪名為必要。是自 白著重在使過去之犯罪事實再現,與該事實應受如何之 法律評價,係屬二事。題旨所示,甲於偵、審中既就交 付毒品、收取款項之主要犯罪事實,為肯定之供述,應 認已符合前揭規定,而予減輕其刑。 否定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 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 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 約司法資源而設。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 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販賣毒品與合資 購買而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係不 同之犯罪事實。題旨所示,甲承認合資購買毒品云云, 難認其已就販賣毒品之事實為自白,要無前揭減輕其刑 規定之適用。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議: 採否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