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會議日期104/04/07
討論事項:
一○四年刑議字第三號提案刑三庭提案:
被告於民國九十九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一○○年二月一日執行完畢,惟其於九十八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於一○二年四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上開二案再據法院於一○三年三月三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刻正執行中。則被告於一○○年十一月一日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是否構成累犯,有下列二說:
甲說:否定說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而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該數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而言。若數罪中之一罪已先予執行,嗣法院始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數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已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題示情形,被告故意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日期係在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與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罪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以前,不構成累犯。
乙說:肯定說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題示情形,被告故意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日期,係在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應構成累犯。
以上二說,以何說為當?請公決決議:
採乙說。
104年度刑決字第6號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 104/04/07 討論事項: 一○四年刑議字第三號提案 刑三庭提案: 被告於民國九十九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一○○年二月一日執行完畢,惟其於 九十八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於一○二年四月 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上開二案再據法院於一○三年 三月三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刻正執行中 。則被告於一○○年十一月一日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是 否構成累犯,有下列二說: 甲說:否定說 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而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 該數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而言。若數罪中之一罪 已先予執行,嗣法院始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數罪裁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則前已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執行時予以扣 除之問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題示情形,被告故意再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日期係在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與販 賣第二級毒品二罪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以前,不構成累犯 。 乙說:肯定說 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 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 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 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 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 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 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 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 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 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 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題示情形,被告故意再犯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之日期,係在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執行完畢五 年以內,應構成累犯。 以上二說,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