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刑決字第5號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107/7/17

討論事項:

本院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107年度第2次會議,初審決議提請刑事庭會議討論,建請決議部分不再供參考2則。

一、最高法院62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已在共犯某甲所犯案件諭知沒收之某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在共犯某乙另案中仍得諭知沒收。

決議: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二、最高法院65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

決議: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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