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度民決字第2號 最高法院8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判決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電腦編號】08902150200000【會議日期】89/02/15【會議名稱】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次別】02【相關法條】

【決議全文】

貳、修正民事訴訟法關於附帶請求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一四、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為未成年子女監護之附帶請求,依同條第四項規定,法院對之為裁判,不受當事人所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拘束。本院前此所為七十四年一月八日民事庭會議決議及七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民事庭會議決議二則,嗣後在實務上均不得再予援用。

說明:本則旨在提示注意,以免疏忽。

附件:

◆本院七十四年一月八日民事庭會議決議:夫妻判決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除法院另有酌定或兩造另有約定者外,由夫任之。夫甲妻乙所生之子丙將滿四歲,已離襁褓,甲乙又無關於子女監護之約定,甲乙離婚後,其所生之子當然由甲監護,無待甲起訴請求,甲起訴請求監護,自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本院七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民事庭會議決議: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甲夫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乙妻亦以反訴請求由其監護子女,法院不得依職權判命子女由乙妻監護。否則,即屬訴外裁判。

決定:

一、本點刪除。

二、本院七十四年一月八日民事庭會議決議及七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舊見解】【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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