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紀錄【電腦編號】0910507【會議日期】91/05/07【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次別】3【相關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
【決議全文】討論事項一:
壹、九十一年度民議字第一號提案民六庭提案: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稱之繼承人,是否以於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尚生存者為限?甲說:
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有繼承權之人,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已死亡者,因其已無權利能力,無繼承之資格,自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稱之繼承人。
乙說: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定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不過係判定繼承人之時點而已,該法條所規定之繼承人不以台灣光復時仍生存者為必要,只要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尚生存,即有該法條規定之適用。
決議:
採甲說。
討論事項二:
民事庭會議決議研修初審小組提請大會討論事項:「關於本院六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六十六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及六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六十六年度第六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決議意旨是否繼續援用問題」之檢討(宣讀)
一、︹六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六十六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之診斷書費用,非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
決議:不再供參考。
二、︹六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六十六年度第六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海上貨物運送,貨物有所毀損短缺,受貨人為檢驗貨損情形,委請公證公司檢驗所支出之公證費用,既不因貨物之有無損害而有所不同,況係因提供證據而支出,與運送人之未完全履行運送契約或侵權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參酌本院六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診斷書費用不得請求賠償」之決議,保險公司於給付被保險人(即受貨人)此項賠償金額後,自不得代位請求運送人賠償此項公證費用。
決議:不再供參考。
【舊見解】【注意事項】
91年度民決字第3號 最高法院91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電腦編號】 0910507 【會議日期】 91/05/07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3 【相關法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一: 壹、九十一年度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民六庭提案: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稱之繼承人,是否以於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尚 生存者 為限? 甲說: 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法律 亦無其 他繼承人者,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有繼承權之人,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之 日已死 亡者,因其已無權利能力,無繼承之資格,自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 所稱之 繼承人。 乙說: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定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不過係判定繼承人之 時點而 已,該法條所規定之繼承人不以台灣光復時仍生存者為必要,只要被繼承 人死亡 時,其尚生存,即有該法條規定之適用。 決議: 採甲說。 討論事項二: 民事庭會議決議研修初審小組提請大會討論事項:「關於本院六十六年六月十 一日、 六十六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及六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六十六年 度第六次 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決議意旨是否繼續援用問題」之檢討(宣讀) 一、︹六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六十六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之診斷書費用,非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 不得 請求賠償。 決議:不再供參考。 二、︹六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六十六年度第六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海上貨物運送,貨物有所毀損短缺,受貨人為檢驗貨損情形,委請公證公司 檢驗所 支出之公證費用,既不因貨物之有無損害而有所不同,況係因提供證據而支 出,與運 送人之未完全履行運送契約或侵權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參酌本院六十 六年六月 十一日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診斷書費用不得 請求賠 償」之決議,保險公司於給付被保險人(即受貨人)此項賠償金額後,自不 得代位請 求運送人賠償此項公證費用。 決議:不再供參考。 【舊見解】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