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度民決字第14號 最高法院92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電腦編號】0920819【會議日期】92/08/19【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次別】14【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

【決定全文】討論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時,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第一項)。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第二項)。﹂第三審法院受理此項上訴事件後,經審查結果,認為不備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所定之要件,究竟如何處理?甲說: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之規定,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不備該條所定之要件者,第三審法院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乙說:第三審法院認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提起之上訴,雖不備該條所定之要件,並不影響其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七條提起上訴之權利,應逕將該事件送交管轄之第二審法院依第二審程序辦理。

丙說: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之規定,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不備該條所定之要件者,第三審法院應逕將該事件退回第一審法院辦理補正。

決議:採丙說。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之規定,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不備該條所定之要件者,第三審法院應逕將該事件退回第一審法院辦理補正。

【舊見解】【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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