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電腦編號】0920819【會議日期】92/08/19【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次別】14【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
【決定全文】討論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時,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第一項)。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第二項)。﹂第三審法院受理此項上訴事件後,經審查結果,認為不備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所定之要件,究竟如何處理?甲說: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之規定,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不備該條所定之要件者,第三審法院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乙說:第三審法院認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提起之上訴,雖不備該條所定之要件,並不影響其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七條提起上訴之權利,應逕將該事件送交管轄之第二審法院依第二審程序辦理。
丙說: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之規定,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不備該條所定之要件者,第三審法院應逕將該事件退回第一審法院辦理補正。
決議:採丙說。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之規定,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不備該條所定之要件者,第三審法院應逕將該事件退回第一審法院辦理補正。
【舊見解】【注意事項】
92年度民決字第14號 最高法院92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電腦編號】 0920819 【會議日期】 92/08/19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14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 【決定全文】 討論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 訟程序所 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時,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第一項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第二 項)。﹂ 第三審法院受理此項上訴事件後,經審查結果,認為不備同法第四百六十六 條之四 所定之要件,究竟如何處理? 甲說: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之規定,逕向第三審法院上 訴,不 備該條所定之要件者,第三審法院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乙說:第三審法院認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提起之上訴, 雖不備 該條所定之要件,並不影響其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七條提起上訴之權利,應逕 將該事件送交管轄之第二審法院依第二審程序辦理。 丙說: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之規定,逕向第三審法院上 訴,不 備該條所定之要件者,第三審法院應逕將該事件退回第一審法院辦理補正。 決議:採丙說。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之規定,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不 備該條所定之要件者,第三審法院應逕將該事件退回第一審法院辦理補正。 【舊見解】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