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紀錄【電腦編號】0921007【會議日期】92/10/07【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次別】16【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決定全文】討論事項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許可上訴第三審之原則決定:
一、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無法律規定或解釋、判例可據,而須為創造性之闡釋者。
二、事件涉及之法律規定有疑義或不完備,須依事件性質、憲法原則或法律倫理原則為創造性之補充、擴張或限縮其規定之適用者。
三、事件涉及之爭點,法律雖有規定,但法律倫理觀念已有變更或社會情況已有變遷,須為因應、符合現況之闡述者。
四、原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與本院判決先例岐異,須統一其見解者。
五、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
【舊見解】【注意事項】
92年度民決字第16號 最高法院92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電腦編號】 0921007 【會議日期】 92/10/07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16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 【決定全文】 討論事項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許可上訴第三審之原則 決定: 一、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無法律規定或解釋、判例可據,而須為創造性 之闡釋者 。 二、事件涉及之法律規定有疑義或不完備,須依事件性質、憲法原則或法律 倫理原則 為創造性之補充、擴張或限縮其規定之適用者。 三、事件涉及之爭點,法律雖有規定,但法律倫理觀念已有變更或社會情況 已有變遷 ,須為因應、符合現況之闡述者。 四、原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與本院判決先例岐異,須統一其見解者。 五、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 【舊見解】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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