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七次民事庭會議紀錄【電腦編號】0921021【會議日期】92/10/21【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七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次別】17【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決定全文】討論事項二: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因財產權起訴計徵裁判費之費率,係採分級累退計費之方式,分五級遞減應徵裁判費之金額,較諸舊法以固定費率計徵之金額為低。如當事人於舊法時期起訴未預納裁判費,於新法施行後,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命其補繳裁判費,究應以舊法所定費率為準?抑或以新法所定費率為準?甲說:程序從新,訴訟已進行至新法施行以後,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定期間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自應以新法所定費率為準。
乙說:原告之訴是否合法,應以起訴時準;當事人於舊法時期起訴,並未預納裁判費,受訴法院之審判長於新法施行後,定期間命其補繳之金額,不應因新法所定費率較低而受影響。否則,對於在舊法時期依舊法所定費率預納裁判費之當事人,極不公平。嗣後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亦應依舊法所定費率,加徵十分之五。
決定:
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
【舊見解】【注意事項】
92年度民決字第17號 最高法院92年度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七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電腦編號】 0921021 【會議日期】 92/10/21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七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17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決定全文】 討論事項二: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因財產權起訴計徵裁判費之費率,係採 分級累 退計費之方式,分五級遞減應徵裁判費之金額,較諸舊法以固定費率計徵之 金額為 低。如當事人於舊法時期起訴未預納裁判費,於新法施行後,受訴法院之審 判長命 其補繳裁判費,究應以舊法所定費率為準?抑或以新法所定費率為準? 甲說:程序從新,訴訟已進行至新法施行以後,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定期間命 當事人 補繳裁判費,自應以新法所定費率為準。 乙說:原告之訴是否合法,應以起訴時準;當事人於舊法時期起訴,並未預 納裁判 費,受訴法院之審判長於新法施行後,定期間命其補繳之金額,不應因新法 所定費率較低而受影響。否則,對於在舊法時期依舊法所定費率預納裁判費 之當事人,極不公平。嗣後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亦應依舊法所 定費率,加徵十分之五。 決定: 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 【舊見解】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