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電腦編號】0951107【會議日期】95/11/07【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次別】21【決議全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討論事項:
九十五年刑議字第六號法律問題:
行為後刑法條文經修正,惟無有利、不利情形(如刑法第15條、、第30條之文字修正,第55條但書、第59條實務見解之明文化、第條未遂犯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移列第條等),究應適用行為時法抑或裁判時法?有甲、乙二說:
甲說:應適用裁判時法。
◆本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就「刑法94年修正施行後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一、之1﹒即明載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本院同決議五、之2﹒想像競合犯認新法第55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六、之1﹒謂新法第59條之規定,為法院就酌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均同此見解。
其為純文字修正者,更應同此。
◆如逕行適用行為時法,因結果並無不同,對判決不生影響,上訴審毋庸撤銷改判。
乙說:應適用行為時法。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就法律變更時之適用,已由舊法之從新主義,改為新法之從舊主義,此大原則之改變,所有法律之變動均應適用。本院23年非字第55號判例即謂「犯罪時法律之刑輕於裁判時法律之刑者,依(舊)刑法第2條但書,固應適用較輕之刑,但新舊法律之刑輕重相等,‧‧‧即不適用該條但書之規定,仍應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即回歸適用第2條前段)。」似認本問題情形仍在第2條適用之列,茲新法已改採從舊主義,自應回歸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學者間見解亦同。
以上二說,究以何說何當,提請公決決議:採甲說。
【舊見解】
【注意事項】
95年度刑決字第21號 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電腦編號】 0951107 【會議日期】 95/11/07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21 【決議全文】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九十五年刑議字第六號 法律問題: 行為後刑法條文經修正,惟無有利、不利情形(如刑法第15條、 、第30條之文字修正,第55條但書、第59條實務見解之明文化、 第條未遂犯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移列第條等),究應適用行為 時法抑或裁判時法?有甲、乙二說: 甲說:應適用裁判時法。 本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就「刑法94年修正施行後 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一、之1﹒即明載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 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 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 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本院同決議五、之2﹒想像競 合犯認新法第55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 屬法律之變更;六、之1﹒謂新法第59條之規定,為法院就酌 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均同此見解。 其為純文字修正者,更應同此。 如逕行適用行為時法,因結果並無不同,對判決不生影響,上 訴審毋庸撤銷改判。 乙說:應適用行為時法。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就法律變更時之適用,已由舊法之從新主 義,改為新法之從舊主義,此大原則之改變,所有法律之變動均 應適用。本院23年非字第55號判例即謂「犯罪時法律之刑輕於裁 判時法律之刑者,依(舊)刑法第2條但書,固應適用較輕之刑, 但新舊法律之刑輕重相等,‧‧‧即不適用該條但書之規定,仍 應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即回歸適用第2條前段)。」似認本問題 情形仍在第2條適用之列,茲新法已改採從舊主義,自應回歸原則 ,適用行為時法,學者間見解亦同。 以上二說,究以何說何當,提請 公決 決議:採甲說。 【舊見解】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