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電腦編號】0950404【會議日期】95/04/04【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次別】5【決議全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討論事項:
九十五年民議字第三號提案院長提案:
夫妻雙方對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得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離婚?有甲、乙、丙三說,提請公決甲說: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意旨觀之,必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有可歸責於夫妻之一方時,始得由無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倘該重大事由之發生,夫妻均可歸責者,即無許夫妻之任何一方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離婚之餘地。
乙說:夫妻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須負責,均屬有責配偶,均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
丙說: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本旨。
決議:採丙說【舊見解】
【注意事項】
95年度民決字第5號 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電腦編號】 0950404 【會議日期】 95/04/04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5 【決議全文】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九十五年民議字第三號提案 院長提案: 夫妻雙方對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得否依民法第 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離婚?有甲、乙、丙三說, 提請 公決 甲說: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 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意旨 觀之,必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有可歸責於夫妻 之一方時,始得由無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倘該重大事由 之發生,夫妻均可歸責者,即無許夫妻之任何一方得依上 開規定請求離婚之餘地。 乙說:夫妻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須負責,均屬有責 配偶,均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 與他方離婚。 丙說: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 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 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 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之立法本旨。 決議:採丙說 【舊見解】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