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刑決字第1號 最高法院96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電腦編號】0960116【會議日期】96/01/16【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次別】1【決議全文】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討論事項:

壹、研討決議二則

一、【六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六十六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被告違反票據法,於辯論終結前,檢具支票,以書狀主張業已全部清償,請求依法諭知免刑,原審未注意,仍判處被告罰金確定。檢察長認為原審於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判決中亦未說明不能調查或不能減免其刑之理由,顯屬違背法令,且於被告不利,提起非常上訴。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之未調查證據,第十四款前段之判決不載理由,依本院四十四年台非字第五四號判例見解,均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故祇能將其訴訟程序違法部分撤銷。如原審有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係屬能否提起再審之問題。

註:本則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一號解釋牴觸,請參閱。

◎附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一號解釋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方法。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 (第五七○頁、第六六二頁)(決議全文第一○七九頁)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七條。

決議:與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解釋牴觸,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二、【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六四)】在二十一年三月五日以前犯預謀殺人罪者,於新刑法施行後,仍適用大赦條例減刑。(第四二九頁)(決議全文第七九五頁)相關法條:大赦條例第二條(已廢止)。

決議:法律已廢止,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舊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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