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民決字第1號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電腦編號】0970401【會議日期】97/04/01【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會議次別】1【決議全文】討論事項:

九十七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民七庭提案: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甲說: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乃以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為標的,自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乙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決議:採乙說。

主 席:楊 仁 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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