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電腦編號】0970401【會議日期】97/04/01【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會議次別】1【決議全文】討論事項:
九十七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民七庭提案: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甲說: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乃以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為標的,自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乙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決議:採乙說。
主 席:楊 仁 壽
【舊見解】
【注意事項】
97年度民決字第1號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 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電腦編號】 0970401 【會議日期】 97/04/01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會議次別】 1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 九十七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民七庭提案: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 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 甲說: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乃以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 為標的,自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 乙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議:採乙說。 主 席:楊 仁 壽 【舊見解】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