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電腦編號】0970812【會議日期】97/08/12【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會議次別】2【決議全文】討論事項: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相關問題之研討決定:
以祭祀公業為當事人者,法院作裁判書,應依下列方式記載:
一、祭祀公業經登記為法人者,應依記載法人之例,載為「○○法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訴訟已繫屬於本院者,在原審關於祭祀公業之記載,係以管理人自己名義為祭祀公業任訴訟當事人之方式記載,祇須當事人欄內予以改列,藉資更正,不生當事人能力欠缺之問題。
主 席:楊 仁 壽
【舊見解】
【注意事項】
97年度民決字第2號 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 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電腦編號】 0970812 【會議日期】 97/08/12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會議次別】 2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相關問題之研討 決定: 以祭祀公業為當事人者,法院作裁判書,應依下列方式記載 : 一、祭祀公業經登記為法人者,應依記載法人之例,載為「○○ 法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 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訴訟已繫屬於本院者,在原審關於祭祀公業之記載,係以管 理人自己名義為祭祀公業任訴訟當事人之方式記載,祇須當 事人欄內予以改列,藉資更正,不生當事人能力欠缺之問題 。 主 席:楊 仁 壽 【舊見解】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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