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民決字第2號 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電腦編號】0970812【會議日期】97/08/12【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會議次別】2【決議全文】討論事項: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相關問題之研討決定:

以祭祀公業為當事人者,法院作裁判書,應依下列方式記載:

一、祭祀公業經登記為法人者,應依記載法人之例,載為「○○法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訴訟已繫屬於本院者,在原審關於祭祀公業之記載,係以管理人自己名義為祭祀公業任訴訟當事人之方式記載,祇須當事人欄內予以改列,藉資更正,不生當事人能力欠缺之問題。

主 席:楊 仁 壽

【舊見解】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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