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民決字第4號 最高法院9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電腦編號】0990615【會議日期】99/06/15【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會議次別】4【決議全文】決定事項:

再審之訴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且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前訴訟程序之參加人,得輔助當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故原參加人於再審中無須再聲明參加,當然即得輔助當事人,對於該再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主 席:楊 仁 壽【舊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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