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7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育群
選任辯護人 胡原龍律師
洪殷琪律師
許育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501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應發還予陳育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遭查獲時,經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以佐證(見107 年度偵字第10273 號卷第14至20頁)。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證明如附表所示之物與本案有關,本院已於107 年度訴字第501 號判決內敘明,因此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王星富
法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新臺幣505,700元 │被告陳育群所有,但無證││ │ │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2 │小米手機一支(含SIM卡092│被告陳育群所有,但無證││ │0000000門號一張;IMEI:8│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000000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 │ │└──┴────────────┴───────────┘
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70號 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7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育群 選任辯護人 胡原龍律師 洪殷琪律師 許育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7 年度訴 字第501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應發還予陳育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市○○ 區○○○路000 號遭查獲時,經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物,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以佐 證(見107 年度偵字第10273 號卷第14至20頁)。依卷內資 料,並無證據證明如附表所示之物與本案有關,本院已於10 7 年度訴字第501 號判決內敘明,因此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 表所示之扣押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 │ 1 │新臺幣505,700元 │被告陳育群所有,但無證│ │ │ │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 ├──┼────────────┼───────────┤ │ 2 │小米手機一支(含SIM卡092│被告陳育群所有,但無證│ │ │0000000門號一張;IMEI:8│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