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M WEI KEAT(中文姓名:沈偉杰)
選任辯護人 林唐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633 、17610 、19220 、200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IM WEI KEAT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如附表三編號1 、2 、3 號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四編號1 、1-1 、1-2 、2 、2-1 、3 、3-1 、3-2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SIM WEI KEAT(中文姓名:沈偉杰,下稱沈偉杰)明知大麻係屬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運輸,亦屬我國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3 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法」所列第1 點第3 款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沈偉杰為圖謀馬幣1,000 元之報酬,即應允身分不詳自稱「G .rry」之成年人(下稱「G .rry」)的要求,由沈偉杰先行搭機來臺,待「G .rry」指示代收藏置大麻之包裹。沈偉杰即與「G .rry」及身分不詳之成年運毒集團成員(下稱運毒集團成員)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沈偉杰即於107 年4 月29日先行搭機抵臺,由運毒集團成員在加拿大取得大麻並藏置於茶葉包裝中,利用不知情之成年郵務運送人員以國際航空郵件包裹方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方式,由加拿大走私運輸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大麻入臺。
理 由
一、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對上述犯罪事實已經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1 份(見偵字第13633 號卷第64至70頁)及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二、論罪科刑:
(一)大麻暨其主要成分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為行政院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3 項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 點第3 款所管制進出口物品,自不得非法持有、運輸,且不限數量,均不得私運進出口。被告的行為,是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二)沈偉杰與「G .rry」及運毒集團成員就本件犯罪行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成年郵務運送人員為本件犯罪行為,為間接正犯。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三)被告本件附表二所示3 次犯罪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本件犯罪行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五)辯護人雖以:被告年僅22歲並無前科,犯罪動機純粹因家中經濟狀況不佳為賺外快,本件運輸毒品並未流入市面,,對整體社會的影響沒有擴大,且被告在集團中只是工具的角色,而請求就被告所犯本件運輸毒品犯罪行為,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等。本院認為辯護人所主張上述情狀,僅僅是法定刑內科刑的標準,不得作為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之理由,而且本件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犯罪行為,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後,客觀上已再無量處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自不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六)量刑部分,考量行為人對犯罪所負的責任(也就是刑罰必須依照責任的輕重而為科處),審酌被告私運第二級毒品淨重分別高達為2821.31 公克、3016.32 公克、1873.4公克,如流入市面,勢將加速毒品之氾濫,對我國社會之安寧及國人之健康,可能產生之危害至鉅,所為實屬可議,本件犯罪動機、目的,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而具悔意,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行為次數及情節,就被告所犯3 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七)被告為馬來西亞籍,此次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考量其來臺原因及犯罪情狀,一併依刑法第95條規定,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沒收:
1.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因大麻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人,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取用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2.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2 、3 所示之物,為分別用於包裝如附表三編號1 、2 、3所示毒品;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2-1 、3-1 所示之物,為分別用於包裹、運送如附表三編號1 、2 、3 所示毒品;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 、3-2所示之物,為分別用於掩飾如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毒品;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物,則是被告用與共犯聯絡本件運輸事宜,故均屬供本件運輸毒品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3.雖共犯「G .rry」有允諾給與被告報酬,但該款項尚未經被告實際取得,自無庸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G .rry」曾給與其新臺幣3 萬元,用於來臺生活花費與住宿費用等等(見本院卷第52頁背面、第53頁正面),但上述屬被告來臺必要之支出,非供運輸毒品所用,也非運輸毒品所得之對價,因此不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規定宣告沒收的範圍。
4.至於如附表五所示之物,依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述(見本院卷第38頁正面、第53頁正背面),均與本案無關,不宣告沒收(雖被告於偵查中供稱遠傳預付卡是供聯繫運輸毒品事宜的工具《見偵字第13633 號卷第77頁》,但該遠傳預付卡《即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已裝置在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聯想手機上,而與該手機一併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物為其上已無SIM 卡之原嵌放該預付卡之卡片及使用說明,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物自然與本案無直接關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王星富
法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95條(驅逐出境處分)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附表一:
┌──┬─────────────────────┬─────┐│編號│ 主 文 │備 註 │├──┼─────────────────────┼─────┤│ 1 │SIM WEI KEAT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附表二編號││ │肆年陸月。 │1 之犯罪行││ │ │為 │├──┼─────────────────────┼─────┤│ 2 │SIM WEI KEAT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附表二編號││ │肆年陸月。 │2 之犯罪行││ │ │為 │├──┼─────────────────────┼─────┤│ 3 │SIM WEI KEAT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附表二編號││ │肆年貳月。 │3 之犯罪行││ │ │為 │└──┴─────────────────────┴─────┘
附表二:
┌──┬───┬────┬──────────┬───────┬─────────────────┐│編號│起運地│運輸抵臺│收件資訊 │運輸大麻數量 │ 證 據 ││ │點 │時間 │ │ │ │├──┼───┼────┼──────────┼───────┼─────────────────┤│ 1 │加拿大│107年5月│以 「LEE SIONG YEE」│大麻(淨重2821│⑴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5 月21日││ │ │21日 │為收件人、「000-0000│.31 公克)。 │ 北機核移字0000000000號函(見偵字││ │ │ │85887 」為收件電話、│ │ 第13633 號卷第9 頁正反面) ││ │ │ │「臺北市大同區太原路│ │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5 月21日││ │ │ │28巷11號」為收件地址│ │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字第││ │ │ │,進口快遞貨物1 批(│ │ 13 633號卷第10頁) ││ │ │ │申報單號碼:EE189969│ │⑶發貨單號EZ000000000CA號貨運單1紙││ │ │ │388CA號)。 │ │ (見偵字第13633號卷第11頁) ││ │ │ │ │ │⑷被告手機內貨運單號 EZ000000000CA││ │ │ │ │ │ 號貨運單包裹收件資料翻拍畫面(見││ │ │ │ │ │ 偵字第13633號卷第17頁) ││ │ │ │ │ │⑸扣案物照片5張(見偵字第13633號卷││ │ │ │ │ │ 第12頁至14頁) ││ │ │ │ │ │⑹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6││ │ │ │ │ │ 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5230號鑑 ││ │ │ │ │ │ 定書(見偵字第13633號卷第86頁) ││ │ │ │ │ │⑺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蒐證照片││ │ │ │ │ │ 5 張(見偵字第13633 號卷第48頁背││ │ │ │ │ │ 面、第49頁正面)├──┼───┼────┼──────────┼───────┼─────────────────┤│ 2 │同上 │107年5月│以 「TOM WING KONG」│2 批大麻(共淨│⑴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5 月19日││ │ │19日 │為收件人、「000-0000│重3016.32公克 │ 北松郵移字第1070100374號函(見偵││ │ │ │9961」為收件電話、「│)。 │ 字第20023 號卷第7 頁正反面) ││ │ │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56│ │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5 月19日││ │ │ │之6號7樓」為收件地址│ │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字第││ │ │ │,進口快遞貨物2 批(│ │ 20 023號卷第8 頁) ││ │ │ │申報單號碼:EE191938│ │⑶發貨單號EZ000000000CA、EE0000000││ │ │ │512CA號、EZ000000000│ │ 12CA號貨運單二紙(見他字第3748號││ │ │ │CA號)。 │ │ 卷第5、9頁) ││ │ │ │ │ │⑷發貨單號EZ000000000CA號部分扣案 ││ │ │ │ │ │ 物照片(見他字第3748號卷第6至8頁││ │ │ │ │ │ ) ││ │ │ │ │ │⑸發貨單號EZ000000000CA號部分扣案 ││ │ │ │ │ │ 物照片(見他字第3748號卷第11至15││ │ │ │ │ │ 頁) ││ │ │ │ │ │⑹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第20023號 ││ │ │ │ │ │ 卷第15頁) ││ │ │ │ │ │⑺被告手機內貨運單號EZ000000000CA ││ │ │ │ │ │ 、EZ000000000CA號貨運單包裹收件 ││ │ │ │ │ │ 資料翻拍畫面(見偵字第13633號卷 ││ │ │ │ │ │ 第20至21頁) ││ │ │ │ │ │⑻法務部調查局107年6月29日調科壹字││ │ │ │ │ │ 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字第2││ │ │ │ │ │ 0023號卷第14頁) ││ │ │ │ │ │⑼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8││ │ │ │ │ │ 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0160號鑑 ││ │ │ │ │ │ 定書(見偵字第20023號卷第21頁) ││ │ │ │ │ │⑽被告手機內訂房資料翻拍照片1 張(││ │ │ │ │ │ 見偵字第13633 號卷第61頁) │├──┼───┼────┼──────────┼───────┼─────────────────┤│ 3 │同上 │107年5月│以「CHONG TIONG BOON│大麻(淨重1873│⑴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5 月17日││ │ │17日 │」為收件人、「886-22│.400公克)。 │ 北松郵移字第1070100373號函(見偵││ │ │ │0000000 」為收件電話│ │ 字第17610 號卷第18頁正反面) ││ │ │ │「新北市板橋區館前東│ │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5 月17日││ │ │ │路96號7 樓」為收件地│ │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字第││ │ │ │址,進口快遞貨物1 批│ │ 17 610號卷第19頁) ││ │ │ │(申報單號碼:EE1899│ │⑶發貨單號EZ000000000CA 號貨運單一││ │ │ │69330CA號)。 │ │ 紙(見偵字第17610號卷第20頁) ││ │ │ │ │ │⑷被告手機內貨運單號 EZ000000000CA││ │ │ │ │ │ 號貨運單包裹收件資料翻拍畫面(見││ │ │ │ │ │ 偵字第13633號卷第19頁) ││ │ │ │ │ │⑸扣案物照片7張(見偵字第17610號卷││ │ │ │ │ │ 第21至22頁反面) ││ │ │ │ │ │⑹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7││ │ │ │ │ │ 年5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 │ │ │ │ 鑑定書(見偵字第17610 號卷第24頁││ │ │ │ │ │ ) ││ │ │ │ │ │⑺被告手機內訂房資料翻拍照片1 張(││ │ │ │ │ │ 見偵字第13633 號卷第62頁) │├──┴───┴────┴──────────┴───────┴─────────────────┤│附表二編號1 部分,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7 年5 月21日在臺北郵件處理中心查獲,其後在警方監控下於││2 分許扣案包裹送至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嘉榮青年旅店」,於沈偉杰領取時,將其逮捕。 ││附表二編號2 部分,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7 年5 月19日在松山分關查獲。 ││附表二編號3 部分,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7 年5 月17日在松山分關查獲。 │└────────────────────────────────────────────────┘
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 │ 鑑 驗 結 果 │ 備註 │├──┼──────┼──────────────┼──────┤│ 1 │大麻15包 │送驗煙草檢品15包,經檢驗均含│至鑑驗取用部││ │ │第二級第24毒品大麻成分,合計│分,已滅失,││ │ │淨重2821.31公克,驗餘淨重281│不另再宣告 ││ │ │5.34公克。(見偵字第13633號 │沒收銷燬 ││ │ │卷,第86頁) │ │├──┼──────┼──────────────┼──────┤│ 2 │大麻20包 │送驗煙草檢品20包,經檢驗均含│至鑑驗取用部││ │ │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合│分,已滅失,││ │ │計淨重3016.32公克,驗餘淨重 │不另再宣告 ││ │ │3015.48公克。(見偵字第20023│沒收銷燬 ││ │ │號卷,第16頁) │ │├──┼──────┼──────────────┼──────┤│ 3 │大麻10包 │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即│至鑑驗取用部││ │ │四氫大麻酚,為大麻主成分之一│分,已滅失,││ │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不另再宣告 ││ │ │品),實稱毛重2014.400公克,│沒收銷燬 ││ │ │淨重1873.400公克,驗餘淨重18│ ││ │ │72.428公克。(見偵字第17610 │ ││ │ │號卷,第24頁) │ │└──┴──────┴──────────────┴──────┘
附表四: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 1 │包裝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大│用於包裹、偽裝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毒品,││ │麻之包裝袋15個 │而為本件運輸第二級毒品所用。 │├──┼────────────┼───────────────────┤│1-1 │郵件外包紙箱1 個 │1.郵件外包紙箱為用於包裹、運送如附表三│├──┼────────────┤ 編號1 所示毒品,魚油4 瓶則用於掩飾如││1-2 │魚油4 罐 │ 附表三編號1 所示毒品,均為為本件運輸││ │ │ 第二級毒品所用。 ││ │ │2.卷內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8頁)記││ │ │ 載物品名稱為「菜底(含4 罐魚油)1 箱││ │ │ 」 │├──┼────────────┼───────────────────┤│ 2 │包裝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大│1.用於包裹、偽裝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毒品││ │麻之包裝袋24個 │ ,而為本件運輸第二級毒品所用。 ││ │ │2.依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 │ │ 押物品目錄表記載(見偵字第20023 號卷││ │ │ 第15頁),大麻為每5 小包包裝為1 包,││ │ │ 因此包裝袋共有24個。 │├──┼────────────┼───────────────────┤│2-1 │郵件外包紙箱2 個 │1.用於包裹、運送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毒品││ │ │ ,而為本件運輸第二級毒品所用。 ││ │ │2.卷內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8頁)記││ │ │ 載物品名稱為「郵包紙箱2 個」 │├──┼────────────┼───────────────────┤│ 3 │包裝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大│用於包裹、偽裝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毒品,││ │麻之包裝袋10個 │而為本件運輸第二級毒品所用。 │├──┼────────────┼───────────────────┤│3-1 │郵件外包紙箱1 個 │1.郵件外包紙箱為用於包裹、運送如附表三│├──┼────────────┤ 編號3 所示毒品,魚油4 瓶則用於掩飾如││3-2 │魚油4 罐 │ 附表三編號3 所示毒品,均為為本件運輸││ │ │ 第二級毒品所用。 │├──┼────────────┼───────────────────┤│ 4 │聯想品牌手機1 支(IMEI:│1.法務部調查局搜索嘉榮青年旅店內之搜索││ │000000000000000 、867930│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 ││ │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2.被告所有用以供本案犯罪所用。 ││ │83號SIM 卡、門號00000000│ ││ │61740 號SIM 卡各1 張) │ │└──┴────────────┴───────────────────┘
附表五: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1 │臺灣鐵路107年5月15日樹林至│1.搜索嘉榮青年旅店內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中壢之區間車車票1張 │ 編號A-2 。 ││ │ │2.與本案無關。 │├──┼─────────────┼─────────────────────────┤│ 2 │原嵌放「中國移動香港儲值卡│1.搜索佳賓旅店內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之卡片1 張(其上無SIM 卡│ B-1 ,記載扣押物品名稱為「中國移動香港儲值卡、門││ │) │ 號00000000、無SIM 卡」。 ││ │ │2.與本案無關。 │├──┼─────────────┼─────────────────────────┤│ 3 │原嵌放遠傳電信預付卡之卡片│1.搜索佳賓旅店內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1 張(其上無SIM 卡)及使用│ B-2 ,記載扣押物品名稱為「遠傳電信預付卡、門號 ││ │說明 │ 0000000000、無SIM 卡」。 ││ │ │2.與本案無關。 │├──┼─────────────┼─────────────────────────┤│ 4 │世紀網購名片1張 │1.搜索佳賓旅店內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B-3 。 ││ │ │2.與本案無關。 │└──┴─────────────┴─────────────────────────┘
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M WEI KEAT(中文姓名:沈偉杰) 選任辯護人 林唐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633 、17610 、19220 、20023 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SIM WEI KEAT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1 至3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並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如附表三編號1 、2 、3 號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四編號 1 、1-1 、1-2 、2 、2-1 、3 、3-1 、3-2 、4 所示之物,均 沒收。 犯罪事實 SIM WEI KEAT(中文姓名:沈偉杰,下稱沈偉杰)明知大麻係屬 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不得非法持有、運輸,亦屬我國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 第3 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法」所列第1 點 第3 款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沈偉杰為圖謀馬幣1, 000 元之報酬,即應允身分不詳自稱「G .rry」之成年人(下稱 「G .rry」)的要求,由沈偉杰先行搭機來臺,待「G .rry」指 示代收藏置大麻之包裹。沈偉杰即與「G .rry」及身分不詳之成 年運毒集團成員(下稱運毒集團成員)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 大麻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沈偉杰即於107 年4 月29 日先行搭機抵臺,由運毒集團成員在加拿大取得大麻並藏置於茶 葉包裝中,利用不知情之成年郵務運送人員以國際航空郵件包裹 方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方式,由加拿大走私運輸如附表 二所示數量之大麻入臺。 理 由 一、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對上述犯罪事實已經坦承不諱,並有扣 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 蒐證報告1 份(見偵字第13633 號卷第64至70頁)及附表二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二、論罪科刑: (一)大麻暨其主要成分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為行政院依據懲治 走私條例第2 條第3 項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 方式」第1 點第3 款所管制進出口物品,自不得非法持有 、運輸,且不限數量,均不得私運進出口。被告的行為, 是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二)沈偉杰與「G .rry」及運毒集團成員就本件犯罪行為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成 年郵務運送人員為本件犯罪行為,為間接正犯。被告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運輸第二 級毒品罪處斷。 (三)被告本件附表二所示3 次犯罪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本件犯罪行為,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五)辯護人雖以:被告年僅22歲並無前科,犯罪動機純粹因家 中經濟狀況不佳為賺外快,本件運輸毒品並未流入市面, ,對整體社會的影響沒有擴大,且被告在集團中只是工具 的角色,而請求就被告所犯本件運輸毒品犯罪行為,依刑 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等。本院認為辯護人所主張上述 情狀,僅僅是法定刑內科刑的標準,不得作為依刑法第59 條酌量減輕之理由,而且本件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犯 罪行為,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後 ,客觀上已再無量處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 ,自不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六)量刑部分,考量行為人對犯罪所負的責任(也就是刑罰必 須依照責任的輕重而為科處),審酌被告私運第二級毒品 淨重分別高達為2821.31 公克、3016.32 公克、1873.4公 克,如流入市面,勢將加速毒品之氾濫,對我國社會之安 寧及國人之健康,可能產生之危害至鉅,所為實屬可議, 本件犯罪動機、目的,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而具悔 意,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行為次數及情節, 就被告所犯3 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七)被告為馬來西亞籍,此次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考量其來臺原因及犯罪情狀,一併依刑法第95條規定,宣 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沒收: 1.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因大麻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人 ,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取用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 沒收銷燬)。 2.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2 、3 所示之物,為分別用於包裝 如附表三編號1 、2 、3所示毒品;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 、2-1 、3-1 所示之物,為分別用於包裹、運送如附表三 編號1 、2 、3 所示毒品;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 、3-2 所示之物,為分別用於掩飾如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毒品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物,則是被告用與共犯聯絡 本件運輸事宜,故均屬供本件運輸毒品所用之物,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3.雖共犯「G .rry」有允諾給與被告報酬,但該款項尚未經 被告實際取得,自無庸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供述「G .rry」曾給與其新臺幣3 萬元,用於來臺生活花 費與住宿費用等等(見本院卷第52頁背面、第53頁正面) ,但上述屬被告來臺必要之支出,非供運輸毒品所用,也 非運輸毒品所得之對價,因此不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 項所規定宣告沒收的範圍。 4.至於如附表五所示之物,依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所述(見本院卷第38頁正面、第53頁正背面),均與本 案無關,不宣告沒收(雖被告於偵查中供稱遠傳預付卡是 供聯繫運輸毒品事宜的工具《見偵字第13633 號卷第77頁 》,但該遠傳預付卡《即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已裝 置在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聯想手機上,而與該手機一併宣 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物為其上已無SIM 卡 之原嵌放該預付卡之卡片及使用說明,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3 所示之物自然與本案無直接關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 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95條 (驅逐出境處分)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 附表一: ┌──┬─────────────────────┬─────┐ │編號│ 主 文 │備 註 │ ├──┼─────────────────────┼─────┤ │ 1 │SIM WEI KEAT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附表二編號│ │ │肆年陸月。 │1 之犯罪行│ │ │ │為 │ ├──┼─────────────────────┼─────┤ │ 2 │SIM WEI KEAT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附表二編號│ │ │肆年陸月。 │2 之犯罪行│ │ │ │為 │ ├──┼─────────────────────┼─────┤ │ 3 │SIM WEI KEAT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附表二編號│ │ │肆年貳月。 │3 之犯罪行│ │ │ │為 │ └──┴─────────────────────┴─────┘ 附表二: ┌──┬───┬────┬──────────┬───────┬─────────────────┐ │編號│起運地│運輸抵臺│收件資訊 │運輸大麻數量 │ 證 據 │ │ │點 │時間 │ │ │ │ ├──┼───┼────┼──────────┼───────┼─────────────────┤ │ 1 │加拿大│107年5月│以 「LEE SIONG YEE」│大麻(淨重2821│⑴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5 月21日│ │ │ │21日 │為收件人、「000-0000│.31 公克)。 │ 北機核移字0000000000號函(見偵字│ │ │ │ │85887 」為收件電話、│ │ 第13633 號卷第9 頁正反面) │ │ │ │ │「臺北市大同區太原路│ │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5 月21日│ │ │ │ │28巷11號」為收件地址│ │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字第│ │ │ │ │,進口快遞貨物1 批(│ │ 13 633號卷第10頁) │ │ │ │ │申報單號碼:EE189969│ │⑶發貨單號EZ000000000CA號貨運單1紙│ │ │ │ │388CA號)。 │ │ (見偵字第13633號卷第11頁) │ │ │ │ │ │ │⑷被告手機內貨運單號 EZ000000000CA│ │ │ │ │ │ │ 號貨運單包裹收件資料翻拍畫面(見│ │ │ │ │ │ │ 偵字第13633號卷第17頁) │ │ │ │ │ │ │⑸扣案物照片5張(見偵字第13633號卷│ │ │ │ │ │ │ 第12頁至14頁) │ │ │ │ │ │ │⑹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6│ │ │ │ │ │ │ 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5230號鑑 │ │ │ │ │ │ │ 定書(見偵字第13633號卷第86頁) │ │ │ │ │ │ │⑺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蒐證照片│ │ │ │ │ │ │ 5 張(見偵字第13633 號卷第48頁背│ │ │ │ │ │ │ 面、第49頁正面) ├──┼───┼────┼──────────┼───────┼─────────────────┤ │ 2 │同上 │107年5月│以 「TOM WING KONG」│2 批大麻(共淨│⑴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5 月19日│ │ │ │19日 │為收件人、「000-0000│重3016.32公克 │ 北松郵移字第1070100374號函(見偵│ │ │ │ │9961」為收件電話、「│)。 │ 字第20023 號卷第7 頁正反面) │ │ │ │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56│ │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5 月19日│ │ │ │ │之6號7樓」為收件地址│ │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字第│ │ │ │ │,進口快遞貨物2 批(│ │ 20 023號卷第8 頁) │ │ │ │ │申報單號碼:EE191938│ │⑶發貨單號EZ000000000CA、EE0000000│ │ │ │ │512CA號、EZ000000000│ │ 12CA號貨運單二紙(見他字第3748號│ │ │ │ │CA號)。 │ │ 卷第5、9頁) │ │ │ │ │ │ │⑷發貨單號EZ000000000CA號部分扣案 │ │ │ │ │ │ │ 物照片(見他字第3748號卷第6至8頁│ │ │ │ │ │ │ ) │ │ │ │ │ │ │⑸發貨單號EZ000000000CA號部分扣案 │ │ │ │ │ │ │ 物照片(見他字第3748號卷第11至15│ │ │ │ │ │ │ 頁) │ │ │ │ │ │ │⑹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第20023號 │ │ │ │ │ │ │ 卷第15頁) │ │ │ │ │ │ │⑺被告手機內貨運單號EZ000000000CA │ │ │ │ │ │ │ 、EZ000000000CA號貨運單包裹收件 │ │ │ │ │ │ │ 資料翻拍畫面(見偵字第13633號卷 │ │ │ │ │ │ │ 第20至21頁) │ │ │ │ │ │ │⑻法務部調查局107年6月29日調科壹字│ │ │ │ │ │ │ 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字第2│ │ │ │ │ │ │ 0023號卷第14頁) │ │ │ │ │ │ │⑼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8│ │ │ │ │ │ │ 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0160號鑑 │ │ │ │ │ │ │ 定書(見偵字第20023號卷第21頁) │ │ │ │ │ │ │⑽被告手機內訂房資料翻拍照片1 張(│ │ │ │ │ │ │ 見偵字第13633 號卷第61頁) │ ├──┼───┼────┼──────────┼───────┼─────────────────┤ │ 3 │同上 │107年5月│以「CHONG TIONG BOON│大麻(淨重1873│⑴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5 月17日│ │ │ │17日 │」為收件人、「886-22│.400公克)。 │ 北松郵移字第1070100373號函(見偵│ │ │ │ │0000000 」為收件電話│ │ 字第17610 號卷第18頁正反面) │ │ │ │ │「新北市板橋區館前東│ │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5 月17日│ │ │ │ │路96號7 樓」為收件地│ │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字第│ │ │ │ │址,進口快遞貨物1 批│ │ 17 610號卷第19頁) │ │ │ │ │(申報單號碼:EE1899│ │⑶發貨單號EZ000000000CA 號貨運單一│ │ │ │ │69330CA號)。 │ │ 紙(見偵字第17610號卷第20頁) │ │ │ │ │ │ │⑷被告手機內貨運單號 EZ000000000CA│ │ │ │ │ │ │ 號貨運單包裹收件資料翻拍畫面(見│ │ │ │ │ │ │ 偵字第13633號卷第19頁) │ │ │ │ │ │ │⑸扣案物照片7張(見偵字第17610號卷│ │ │ │ │ │ │ 第21至22頁反面) │ │ │ │ │ │ │⑹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7│ │ │ │ │ │ │ 年5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 │ │ │ │ │ 鑑定書(見偵字第17610 號卷第24頁│ │ │ │ │ │ │ ) │ │ │ │ │ │ │⑺被告手機內訂房資料翻拍照片1 張(│ │ │ │ │ │ │ 見偵字第13633 號卷第62頁) │ ├──┴───┴────┴──────────┴───────┴─────────────────┤ │附表二編號1 部分,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7 年5 月21日在臺北郵件處理中心查獲,其後在警方監控下於│ │2 分許扣案包裹送至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嘉榮青年旅店」,於沈偉杰領取時,將其逮捕。 │ │附表二編號2 部分,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7 年5 月19日在松山分關查獲。 │ │附表二編號3 部分,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7 年5 月17日在松山分關查獲。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 鑑 驗 結 果 │ 備註 │ ├──┼──────┼──────────────┼──────┤ │ 1 │大麻15包 │送驗煙草檢品15包,經檢驗均含│至鑑驗取用部│ │ │ │第二級第24毒品大麻成分,合計│分,已滅失,│ │ │ │淨重2821.31公克,驗餘淨重281│不另再宣告 │ │ │ │5.34公克。(見偵字第13633號 │沒收銷燬 │ │ │ │卷,第86頁) │ │ ├──┼──────┼──────────────┼──────┤ │ 2 │大麻20包 │送驗煙草檢品20包,經檢驗均含│至鑑驗取用部│ │ │ │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合│分,已滅失,│ │ │ │計淨重3016.32公克,驗餘淨重 │不另再宣告 │ │ │ │3015.48公克。(見偵字第20023│沒收銷燬 │ │ │ │號卷,第16頁) │ │ ├──┼──────┼──────────────┼──────┤ │ 3 │大麻10包 │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即│至鑑驗取用部│ │ │ │四氫大麻酚,為大麻主成分之一│分,已滅失,│ │ │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不另再宣告 │ │ │ │品),實稱毛重2014.400公克,│沒收銷燬 │ │ │ │淨重1873.400公克,驗餘淨重18│ │ │ │ │72.428公克。(見偵字第17610 │ │ │ │ │號卷,第24頁) │ │ └──┴──────┴──────────────┴──────┘ 附表四: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 ├──┼────────────┼───────────────────┤ │ 1 │包裝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大│用於包裹、偽裝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毒品,│ │ │麻之包裝袋15個 │而為本件運輸第二級毒品所用。 │ ├──┼────────────┼───────────────────┤ │1-1 │郵件外包紙箱1 個 │1.郵件外包紙箱為用於包裹、運送如附表三│ ├──┼────────────┤ 編號1 所示毒品,魚油4 瓶則用於掩飾如│ │1-2 │魚油4 罐 │ 附表三編號1 所示毒品,均為為本件運輸│ │ │ │ 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2.卷內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8頁)記│ │ │ │ 載物品名稱為「菜底(含4 罐魚油)1 箱│ │ │ │ 」 │ ├──┼────────────┼───────────────────┤ │ 2 │包裝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大│1.用於包裹、偽裝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毒品│ │ │麻之包裝袋24個 │ ,而為本件運輸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2.依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記載(見偵字第20023 號卷│ │ │ │ 第15頁),大麻為每5 小包包裝為1 包,│ │ │ │ 因此包裝袋共有24個。 │ ├──┼────────────┼───────────────────┤ │2-1 │郵件外包紙箱2 個 │1.用於包裹、運送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毒品│ │ │ │ ,而為本件運輸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2.卷內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8頁)記│ │ │ │ 載物品名稱為「郵包紙箱2 個」 │ ├──┼────────────┼───────────────────┤ │ 3 │包裝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大│用於包裹、偽裝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毒品,│ │ │麻之包裝袋10個 │而為本件運輸第二級毒品所用。 │ ├──┼────────────┼───────────────────┤ │3-1 │郵件外包紙箱1 個 │1.郵件外包紙箱為用於包裹、運送如附表三│ ├──┼────────────┤ 編號3 所示毒品,魚油4 瓶則用於掩飾如│ │3-2 │魚油4 罐 │ 附表三編號3 所示毒品,均為為本件運輸│ │ │ │ 第二級毒品所用。 │ ├──┼────────────┼───────────────────┤ │ 4 │聯想品牌手機1 支(IMEI:│1.法務部調查局搜索嘉榮青年旅店內之搜索│ │ │000000000000000 、867930│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 │ │ │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2.被告所有用以供本案犯罪所用。 │ │ │83號SIM 卡、門號00000000│ │ │ │61740 號SIM 卡各1 張) │ │ └──┴────────────┴───────────────────┘ 附表五: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 註 │ ├──┼─────────────┼─────────────────────────┤ │ 1 │臺灣鐵路107年5月15日樹林至│1.搜索嘉榮青年旅店內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中壢之區間車車票1張 │ 編號A-2 。 │ │ │ │2.與本案無關。 │ ├──┼─────────────┼─────────────────────────┤ │ 2 │原嵌放「中國移動香港儲值卡│1.搜索佳賓旅店內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之卡片1 張(其上無SIM 卡│ B-1 ,記載扣押物品名稱為「中國移動香港儲值卡、門│ │ │) │ 號00000000、無SIM 卡」。 │ │ │ │2.與本案無關。 │ ├──┼─────────────┼─────────────────────────┤ │ 3 │原嵌放遠傳電信預付卡之卡片│1.搜索佳賓旅店內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1 張(其上無SIM 卡)及使用│ B-2 ,記載扣押物品名稱為「遠傳電信預付卡、門號 │ │ │說明 │ 0000000000、無SIM 卡」。 │ │ │ │2.與本案無關。 │ ├──┼─────────────┼─────────────────────────┤ │ 4 │世紀網購名片1張 │1.搜索佳賓旅店內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B-3 。 │ │ │ │2.與本案無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