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請求賠償損害

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即承受訴訟人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五號),經原告之被繼承人乙○○(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林春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 2026 法律偵探
📝
AI 判決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