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即承受訴訟人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五號),經原告之被繼承人乙○○(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林春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即承受訴訟人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五號),經原告之被繼承人乙○ ○(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林春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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