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損害賠償(交通)

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黎周春

訴訟代理人 黎萬昌

顏文正律師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劉惠姍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所為109年度重訴字第3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常智

法官 陳容蓉

法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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