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黎周春
訴訟代理人 黎萬昌
顏文正律師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劉惠姍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所為109年度重訴字第3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常智
法官 陳容蓉
法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黎周春 訴訟代理人 黎萬昌 顏文正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劉惠姍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 25日本院所為109年度重訴字第3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附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 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