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9734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進益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條第1 項規定提出法定之執行名義正本,此為執行程序開始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0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換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081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僅提出前揭執行名義影本。雖本件債權人係採線上遞狀聲請,然此仍不影響其應依法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始為合法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執行名義「正本」,該通知於同年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未補正,其強制執行聲請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9734號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97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進益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 條第1 項規定提出法定之執行名義正本,此為執行程序開始 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00號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換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081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 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僅提出前揭執行名義影本。雖本 件債權人係採線上遞狀聲請,然此仍不影響其應依法提出執 行名義正本始為合法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函請 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執行名義「正本」,該通知於同 年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 迄未補正,其強制執行聲請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