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7757號 給付票款

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7757號債 權 人 吳濬豪  住○○市○○區○○路000號2樓

代 理 人 潘玉蓮  住○○市○○區○○路000號1樓

債 務 人 黃雅瑜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號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0號四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此參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156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逕對債務人信託登記予受託人王偉智如附表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命債權人文到5日內釋明本件債權有無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該文書於113年12月25日送達,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迄未補正,本院以形式觀之,債權人依前開執行名義所為之金錢請求權,並非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字147757號 財產所有人:黃雅(委託人),王偉智(受託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園區 埔心 三塊厝 718-4 52 10000分之90 備考 2 桃園市 大園區 埔心 三塊厝 718 4180 10000分之90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63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0號4樓 住家用、8層鋼筋混凝土造 四層: 76.35 合計: 76.35 陽台10.16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896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

© 2026 法律偵探
⚖️
地方法院目前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757號
2025/01/09
⚖️
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757號
2025/08/04
📝
AI 判決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