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霞少俠· 26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簽訂買賣契約,契約標的為A、B兩筆土地,A土地已成功過戶,惟B土地嗣後發現遭套繪管制而無法過戶,乙亦已將履約保證金存入,甲欲解除契約,並請求塗銷A土地之過戶,有無理由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出賣人甲欲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塗銷A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則上有理由

按B土地因遭套繪管制致無法辦理過戶,屬出賣人甲之給付不能(嗣後不能)。因A、B兩筆土地同屬一個買賣契約之標的,基於契約一體性,買受人乙訂約之目的無法達成,甲得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全部」契約。契約一經合法解除,甲即得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乙回復原狀,塗銷已移轉之A土地所有權登記,並返還已收取之履約保證金。

法律依據

1. 套繪管制構成給付不能: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經套繪管制之農業用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及移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農地套繪管制屬「公法上對於所有權之限制」,且非當事人間得自由處分之私權事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11號民事判決亦認定,若土地面積未達0.25公頃,客觀上無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該給付屬「法律不能」。故B土地既遭套繪管制,甲無從辦理過戶,自屬給付不能。

2. 一部給付不能得解除全部契約:

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出賣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買受人固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亦得依第256條解除契約。實務通說見解認為,若契約標的之數宗給付有不可分之關係,或買受人締約目的在於取得全部標的,出賣人就其中一部給付不能時,買受人得解除全部契約。本件A、B兩筆土地既同屬一買賣契約標的,B土地給付不能,乙訂約目的無法達成,甲自得解除全部契約。

3. 解約後得請求塗銷A土地過戶:

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同條第1款規定,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甲既已將A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契約解除後,乙即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甲得請求乙協同辦理A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塗銷,使A土地回復為甲所有。

實務建議

  1. 發函催告與行使解除權:

甲應先以存證信函定期催告乙處理B土地套繪管制事宜,逾期未解決時,再以書面依法向乙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以確保解約程序之合法性。

  1. 確認套繪管制之解除可能性:

建議甲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鄉鎮市公所)查詢B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各款解除套繪管制之要件。若客觀上可解除,甲應先盡力協助辦理;若屬法律不能,再據以主張給付不能及解除契約。

  1. 協同辦理塗銷登記:

契約解除後,甲應請求乙協同辦理A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塗銷。若乙拒絕配合,甲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命乙應協同辦理塗銷登記,取得確定判決後即可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辦。

  1. 履約保證金之處理:

甲應同步將乙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全額返還,以履行回復原狀之義務。若雙方另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事項,應一併釐清結算,避免衍生爭議。

  1. 注意誠信原則之風險: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11號判決意旨,若乙於訂約時已知悉B土地無法過戶或存在套繪管制,甲主張解約時應注意誠信原則之適用,避免被認定權利濫用。建議甲保全相關事證,證明乙締約時確實期待取得A、B兩筆土地,以強化解約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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