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波翁· 2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之一未經他繼承人、亦未經被繼承人同意,長期獨佔使用被繼承人遺留之房屋(遺產之一),其他繼承人得否對該位繼承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請求之時效為幾年?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其他繼承人得對獨佔使用遺產房屋之繼承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雖無應有部分,但就繼承財產權義之享有,仍應以應繼分(潛在的應有部分)比例為計算基準。若其中一位繼承人未經全體同意,逾越其應繼分比例單獨占有使用遺產房屋,即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致其他繼承人受有無法使用收益之損害,其他繼承人自得依其應繼分比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至於請求之時效,因該不當得利之性質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依實務見解應適用民法第126條之短期時效,即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法律依據

  1. 逾越應繼分使用構成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53號判決明確指出:「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固無應有部分。然共有人(繼承人)就繼承財產權義之享有(行使)、分擔,仍應以應繼分(潛在的應有部分)比例為計算基準,若共有人逾越其比例,於共有人間,自構成不當得利,他共有人得請求返還。」該判決並認定,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單獨占有使用系爭遺產房屋,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無法使用收益之損害,原告得依應繼分1/3之比例請求返還。

  1. 不當得利數額以相當於租金計算

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39號判決亦採相同見解,認定無權占有他人房屋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被害人得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

  1. 消滅時效為5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39號判決援引實務見解指出:「租金之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126條所明定,則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債務人並為時效抗辯者,其對於該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準此,此類不當得利請求權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實務建議

  1. 注意5年短期時效,盡速主張權利

因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適用5年短期消滅時效,建議其他繼承人應儘速向獨佔使用之繼承人為請求(如發存證信函催告或提起訴訟)。若拖延過久,超過5年的部分一旦對方提出時效抗辯,即無法請求返還。實務上法院會以起訴狀繕本送達或支付命令聲請之日回溯5年,作為得請求之期間。

  1. 舉證「未經同意」與「得利數額」

主張不當得利者,須證明獨佔使用之繼承人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無權占有)。若對方抗辯被繼承人生前有同意其無償居住(使用借貸),法院通常會認為親屬間基於親情之居住,至多僅屬「好意施惠」關係,不當然成立使用借貸契約(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53號判決見解)。另得利數額應以客觀市場租金行情為基準,建議可蒐集同社區或鄰近地段之實價登錄租賃資料作為計算基礎。

  1. 併行請求分割遺產,根本解決爭議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僅能就過去已發生之相當於租金損害為救濟,且每5年即面臨時效障礙。為根本解決遺產遭單一繼承人長期獨佔之問題,建議同時依民法第1164條訴請分割遺產,使遺產由公同共有變價分割或原物分配,方能徹底終結共有關係及不當占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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