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致重傷,未來勞動力減損66%,可以導出未來的看護費是必要費用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車禍致重傷且未來勞動力減損達 66%,不能直接推導出未來看護費屬於必要費用。在台灣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實務上,「勞動能力減損」與「看護費用」分屬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定的兩個獨立損害項目,各自有其請求要件與舉證責任。縱使鑑定報告認定被害人勞動能力減損比例極高,法院仍不會以此為由自動准許未來看護費的請求。被害人必須針對「未來有專人看護之必要」提出具體的醫療專業意見或鑑定報告作為證據,若無法證明,法院將駁回該部分之請求。
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與「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如看護費)」是兩個獨立的損害類型,必須分別認定其因果關係與必要性。
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中可明確看出此區分原則。在該案件中,原告因車禍受有頸部挫傷合併脊髓損傷等重傷害,法院認定其勞動能力減損比例高達 69.21%,並准許原告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然而,針對看護費用的部分,法院並非直接以「勞動力大幅減損」來推導看護費的必要性,而是嚴格審查原告提出的醫療證據。法院明確指出,原告主張看護費用 22 萬 6,000 元,是「業據原告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處置意見欄下載明住院期間及出院後需專人照顧至少 3 個月」,才據此認定看護費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這顯示法院核准看護費的關鍵在於「診斷證明書有無具體載明需專人照護」,而非取決於勞動能力減損的比例高低。
此外,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62 號民事判決**亦可見法院對於「未來費用」的嚴格認定標準。該案原告因車禍受傷,經鑑定勞動能力減損 23.07%,法院准許了此部分的勞動能力減損賠償。但當原告進一步請求「後續醫療及交通費用」約 100 萬元時,法院以原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醫療程序尚未終結,後續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為由,駁回了未來費用的請求。這進一步印證,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費用(包含未來看護費),法院要求必須有明確的醫療證據證明其必要性,不能僅憑現有傷勢或勞動力減損的比例進行推論。
實務建議
- 獨立舉證,切勿混為一談:
勞動力減損 66% 僅能證明您在工作能力上的損失,無法替代看護費的舉證。在訴訟上,您必須針對「未來看護費」提出獨立的證據。建議向主治醫師或醫療院所要求在診斷證明書上具體載明「未來終身(或某段期間)需專人看護」之醫囑,這是法院判准看護費最直接的關鍵證據。
- 聲請專業鑑定以強化證據力:
若醫師不願在診斷證明書上直接載明未來看護需求,建議在訴訟中向法院聲請將被害人送往大型教學醫院(如榮民總醫院、醫學中心)進行「護理需求鑑定」或「勞動能力與生活自理能力鑑定」。鑑定報告若明確指出被害人因傷勢導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扶助,法院即有高度可能准許未來看護費用的請求。
- 注意請求期間與計算方式:
未來看護費的計算通常會以「看護人數 × 每日看護費 × 預估需要看護的期間(通常計算至我國國民平均餘命)」,並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但需注意,若鑑定報告僅認定需看護 5 年或 10 年,法院將僅准許該段期間的看護費,無法一次請求終身看護費。因此,鑑定報告中關於看護「期間」的認定,將直接影響最終可獲賠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