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煙琴客· 2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本校與職代簽訂定期契約,契約內有寫如因代理原因消滅,契約即終止,這樣還算是定期契約嗎? 又如果此人在三個月內錄取本校其他不定期的職缺,那麼年資應該如何計算? 有無勞基法第10條的適用?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 附「代理原因消滅即終止」條款的契約,仍屬定期契約:學校與職務代理人簽訂的契約,本質上是以「特定代理職務存在」為基礎的定期(或特定性)勞動契約。契約中約定「代理原因消滅,契約即終止」,僅是將定期契約的期滿事由具體化,不會因此變成不定期契約。
- 三個月內錄取其他不定期職缺,年資應合併計算:若該職代在原定期契約終止後未滿三個月,即錄取本校的不定期職缺,依勞基法第10條規定,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有勞基法第10條的適用:只要前後契約間隔未超過三個月,無論是「定期契約屆滿後改訂新約」,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繼續履行原約」,均有該條的適用。
法律依據
1. 定期契約的認定與代理原因消滅條款
依勞基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學校聘任教師代理人,屬於「特定性工作」(為補實特定教師缺額),本得簽訂定期契約。契約中約定「代理原因消滅即終止」,係屬定期契約中約定特定事由發生時契約屆滿的條款,並不會改變其定期契約的性質。
2. 勞基法第10條的適用與年資合併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10條明文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在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勞上易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中,法院明確指出,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是否合併計算,關鍵在於前後兩約間隔期間是否未超過三個月。該案中雇主主張勞工曾於80年10月7日離職,至80年11月1日始復職,年資應重新起算;但法院認定,縱然兩造曾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並重新訂定新約,惟其前後兩約間隔期間未超過一個月,依勞基法第10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仍應合併計算。
本件情形,職代的定期契約因代理原因消滅而終止,屬於「定期契約屆滿後」的狀態;若其在三個月內錄取本校的不定期職缺,即屬「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完全符合勞基法第10條的構成要件,前後年資自應合併計算。
實務建議
- 年資合併計算的具體影響:由於前後年資須合併計算,學校在計算該員工未來的特別休假天數(勞基法第38條)、資遣費(勞基法第17條)或退休金(勞基法第55條)時,應將其擔任職代期間的年資一併計入,不得僅以新職缺到職日作為年資起算點。
- 三個月的認定標準:所謂「未滿三個月」,實務上係指前契約終止日至新契約生效日之間隔。若該職代於原契約終止後第90天或第91天才報到新職缺,即已超過三個月,年資即不合併計算。建議學校人事單位精確計算間隔日數,避免爭議。
- 契約終止程序的完備性:雖然契約約定「代理原因消滅即終止」,建議學校在代理原因消滅時(如原教師復職),仍應正式發出契約終止通知,載明終止日期及事由,以釐清前後契約的分界點,作為日後計算三個月間隔的起算依據。
- 新職缺契約的簽訂:建議學校與該員工簽訂不定期契約時,於契約中明確記載到職日期,並由人事單位留存前後契約的完整紀錄,以備未來勞資爭議時舉證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