霜華墨客· 1 個月前· 參考 29 筆判決

若標案規定須安裝救生圈、喊話器在無人機上,但廠商無法履約此項驗收條件,可提出減價驗收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若標案規定無人機須安裝救生圈、喊話器,廠商無法履約此項驗收條件時,原則上可以提出減價驗收(減價收受)之申請,但最終是否准許,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及機關之同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必須符合「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且「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等要件。若救生圈、喊話器涉及無人機之核心安全或契約預定效用(如救災、水上救援任務),機關得拒絕減價收受;若僅屬附加功能且不影響無人機基本飛行與主要用途,則較有減價收受之空間。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減價收受之適用須符合五項要件:①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②其不符需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③須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④需有其必要、⑤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法院並強調,廠商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若機關認為不符合減價收受之要件,自有權拒絕。

該判決中,廠商主張空壓機及幫浦雖缺乏符合國家標準之證明文件,但既經功能測試合格,應可減價收受。然法院認為,依工程會鑑定意見,設備未檢附符合CNS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產品之安全、效能及可靠度,因此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可接受減價收受之前提規定,故無減價收受之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09 號判決**亦援引相同法理,認為減價收受之要件為「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且發動者為機關認無需拆換更換,於必要時始得減價收受。該案中,機關以白鐵畚斗之高度規格具有預定效用(減輕志工彎腰負擔),廠商提出之產品未達契約預定效用,機關拒絕減價收受,法院認為並無違誤。

實務建議

  1. 先釐清救生圈、喊話器之性質:若該等設備為無人機執行救援任務之核心功能(如水上救生、災區廣播),屬契約預定效用之一部分,缺失即構成安全及使用需求之妨礙,減價收受之空間極小。若僅為附加配備,不影響無人機基本飛行功能,則較有主張減價收受之餘地。
  1. 主動舉證不影響安全及效用:廠商應就「未安裝救生圈、喊話器不影響無人機之安全及使用需求」積極舉證,例如提出無人機仍可正常執行其他任務之測試報告、功能說明等。
  1. 書面申請並留存紀錄:以書面向機關提出減價收受之申請,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求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辦理。
  1. 注意機關之核准權限:減價收受並非廠商之單方權利,須經機關檢討同意。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者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1. 評估替代方案:若減價收受無法獲機關同意,廠商可考慮另行採購符合規格之救生圈、喊話器安裝,或與機關協商契約變更,以避免遭認定驗收不合格而面臨違約金、終止契約甚至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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