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雨少俠· 23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公司法第13條第3項 學理上會稱之為股東會替代決議嗎?還是會用什麼名詞稱呼?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公司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學理上一般不稱為「股東會替代決議」,而是以「轉投資限制之解除」、「轉投資限額之放寬」或「章程授權轉投資」等概念稱呼之。其核心在於透過章程預先授權或股東會決議,使公司得突破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的轉投資上限。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此為轉投資之基本限制。

公司法第13條第3項則進一步規定:「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之股份轉讓或配發之股份而成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因其他法令規定不得持有自己公司股份者,不在此限。」此項規定係針對公司因股份轉讓或配發而被動成為他公司股東之情形,設有豁免規定。

就現行公司法架構而言,第13條第3項並非「股東會替代決議」之機制,而是針對被動持股之特殊豁免規定。學理上對於公司法第13條整體之討論,通常聚焦於「轉投資限制之合理性」、「轉投資限額之計算方式」及「章程授權之範圍」等議題。

實務建議

  1. 名詞使用之釐清:在學術討論或實務運用上,建議使用「轉投資限制之解除」或「轉投資限額之放寬」等較為精確之名詞,而非「股東會替代決議」。後者並非台灣公司法學界之慣用術語。
  1. 章程設計之考量:公司若欲突破轉投資百分之四十之限制,可於章程中預先授權董事會為轉投資決策,或於具體個案中取得股東會決議之同意。章程授權之設計應明確記載授權範圍、限額及決策程序。
  1. 被動持股之認定公司法第13條第3項所稱「接受被投資公司之股份轉讓或配發之股份」,係指公司非基於主動投資意圖,而係因法定程序(如股份轉讓、配發)而取得他公司股份之情形。實務上應注意舉證其被動取得之事實。
  1. 轉投資總額之計算:計算轉投資總額是否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時,應將所有轉投資金額合併計算,並注意公司法第13條第4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計算辦法。
  1. 違反效果之評估:公司違反轉投資限制者,依公司法第13條第5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故在進行轉投資決策時,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