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的前提要件構成要件是什麼?需要具結才會成立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誣告罪的構成要件規範於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並非所有不實的申告都會成立誣告罪。其核心前提要件包含:行為人必須是「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並向「該管公務員」提出「虛偽」的申告。至於是否需要「具結」才會成立?答案是不需要。誣告罪的成立與否,重點在於「申告內容的虛偽性」及「使他人受罰的意圖」,縱使行為人未經具結程序,只要向司法警察或檢察官為虛偽的告訴,依然可能構成誣告罪。具結是「偽證罪」的成立要件,並非誣告罪的前提。
法律依據
依據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由此條文結構可知,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主觀要件(意圖):行為人必須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如被判刑)或懲戒處分(如公務員被免職)」的不法意圖。若行為人僅是出於誤認、疏失或單純的民事糾紛認知錯誤而提出告訴,缺乏使他人受罰的惡意,即不構成誣告。
- 客觀要件(行為):必須向有權受理刑事或懲戒案件的「該管公務員」(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提出申告。若僅向媒體或一般民眾散布不實言論,可能構成誹謗罪,但不構成誣告罪。
- 客體要件(虛偽性):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虛偽」的,即行為人明知事實並非如此,卻故意捏造或誣指他人犯罪。
關於「具結」的疑問,從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更(一)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中可清楚釐清。該判決探討了「偽證罪」的成立要件,並明確指出刑法偽證罪的處罰,必須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或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在「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才會成立(刑法第168條)。判決中並提及「刑法偽證罪的處罰範圍並不及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時,故證人或通譯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時,並無令具結的必要」。
這項見解說明了「具結」是偽證罪專屬的法定構成要件,用以擔保證人陳述的真實性;而誣告罪的本質在於「發動不實的司法追訴程序」,只要行為人以書狀或言詞向檢警提出虛偽的告訴,使國家司法機關對無辜者發動調查,就已經該當誣告罪的行為,完全不以告訴人有無具結為前提。
實務建議
- 釐清告訴與作證的區別:
誣告罪處罰的是「不實的告發/告訴行為」,而偽證罪處罰的是「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若您是案件的告訴人,在提出告訴時並不會因為沒有具結就免責;若您是以「證人」身分應訊,依法具結後若為不實陳述,則會面臨偽證罪的追訴。
- 主觀認定的攻防:
實務上誣告罪最難證明的往往是「主觀意圖」。告訴人常以「我只是記錯了」、「我主觀上確實認為他犯罪」作為抗辯。若您面臨被誣告的情況,建議蒐集對方明知不實卻仍刻意捏造事證的對話紀錄或信件,以證明其主觀上的惡意。
- 民事求償的考量:
縱使刑事誣告罪因主觀意圖舉證困難而不易成立,若他人確實以不實言論向檢警提告,導致您名譽受損或耗費心力訴訟,您仍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名譽受損等規定,向對方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作為另一層面的權利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