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波刀生· 2 個月前· 參考 21 筆判決

債務係因不法之原因,討債是否具不法所有意圖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債務若係因「不法之原因」而發生(例如從事詐欺、賭博等不法行為所生之糾紛),債權人以此不法債務為由,以恐嚇、脅迫等方式向債務人討債,原則上仍會被認定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我國實務見解明確指出,不能僅因行為人「主觀上片面認為」自己有債權存在,就阻卻不法所有意圖;必須是「客觀上確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合理依據」,才有可能不構成財產犯罪。若該債務本質上係導因於不法行為,行為人對該筆財物並無合法請求權,卻仍以恐嚇手段強索,即屬欠缺適法權源而意圖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下,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取財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為構成要件。所謂「不法所有意圖」,係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

1. 不法原因債務不阻卻「不法所有意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9號刑事判決見解:「此部分之債務並非單以行為人主觀上片面認為對於被害人有債權存在,即得阻卻行為人主觀上不法所有意圖,必須是客觀上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合理依據,始足當之,如顯不相當或行為人片面認定為債務,仍應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存在。」該案中,行為人因人頭帳戶款項遭提領而要求被害人賠償,但法院指出行為人明知該帳戶款項可能係非法來源,且款項非被害人領取,客觀上對被害人無合法請求權,卻仍強索賠償,因此認定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2. 根本無債權存在而強索,亦具不法所有意圖: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336號刑事判決見解:「刑法上關於財產上犯罪,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思條件,即所稱之『不法所有之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該案中,被告與告訴人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被告卻以加害告訴人全家生命身體之言語恫嚇索討300萬元,法院認定被告明知無權請求卻仍執意為之並收取款項,顯有不法所有意圖。

綜合上開實務見解,不論是「客觀上根本不存在債權」,或是「債權係導因於不法原因(如詐欺集團內部分贓不均、不法賭債等)」,因行為人均欠缺「適法權源」,其以恐嚇方式討債,皆無法阻卻不法所有意圖,而成立恐嚇取財罪。

實務建議

  1. 避免私力救濟,拒絕暴力討債

即便您認為他人對您有財產上的虧欠,若該筆債務係因不法原因所生(例如對方積欠賭債、詐欺款項未全數交付等),在法律上您對其並無合法請求權。若以恐嚇、剝奪行動自由、施暴等手段逼討,不僅無法討回款項,反而會使自己涉犯恐嚇取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刑事重罪。

  1. 合法債權亦不得逾越法律界限

即使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正常借貸),討債時仍應循民事訴訟、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等合法途徑進行。若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債務人,雖可能因有合法債權而阻卻「不法所有意圖」(不構成恐嚇取財),但仍會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不可不慎。

  1. 面對不法討債的自保之道

若您是遭不法債務逼討的被害人,縱使該債務起因於自身的不法行為(如提供人頭帳戶),對方以私行拘禁或言語恐嚇方式索討,仍屬犯罪行為。應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設法聯繫親友或直接報警處理,勿因心虛而任人宰割,甚至簽下本票或交付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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