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我因求職受騙誤當車手最後獲判無罪的判決或不起訴處分書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因求職受騙而誤當詐欺集團車手,最終獲判無罪的經典案例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訴字第 681 號刑事判決**。該案被告甲○○透過報紙求職廣告應徵「外勤人員」,經歷了正式的面試流程、提交履歷、甚至自費購買上班所需用品,上班第一天依指示提領款項後,驚覺有異立即主動赴派出所報案,並配合警方當場查獲詐欺集團成員。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主觀上不具備「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意,純屬求職受騙遭利用為車手,依法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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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一、無罪判決核心:主觀犯意之認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訴字第 681 號刑事判決)
本案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的關鍵,在於被告不具備詐欺與洗錢的「主觀犯意」。法院綜合審酌以下事實,認定被告確實是求職受騙:
- 求職過程與一般正常應徵無異:
被告透過報紙分類廣告應徵,對方自稱「翔伊實業」,告知工作內容為「收報表、代收公司貨款及處理客戶問題」,月薪36,000元。對方不僅安排了正式的面試(在基隆某咖啡廳由專員面試),要求被告提交履歷表與身分證影本,甚至網路上也確實可查得該公司之登記資料。法院認為,這些行為「與一般人理解之公司應徵員工程序相似」。
- 被告自費準備上班用品,顯見其相信為正當工作:
詐欺集團成員「昱成」指示被告上班需穿著舒適得體,並攜帶原子筆、麥克筆、筆記本、牛皮紙袋等物品,甚至稱「車資可以報帳」。被告依指示自費購買上班用品,法院認為此舉「與被告辯稱以為是應徵一般合法之工作等情相符」,若被告一開始就知道是車手,豈會墊付款項購買上班用品?
- 第一時間發覺有異即報案,並配合警方查緝:
被告於上班第一天依指示提領款項並轉交予不知情之黃麗玉後,在搭乘計程車離開時「因覺得有異」,立即請司機載其至派出所備案。被告報案時「認為自己是被害人,被本案詐欺集團以求職利用及詐騙」,並提交完整對話紀錄供警方追查,甚至配合警方誘捕,當場查獲在場監控之共犯。法院認為此舉「顯示被告自始至終都沒有參與詐欺集團犯行之意思」。
- 詐欺集團刻意鬆懈被告戒心:
法院指出,整個過程中詐欺集團成員不斷以文字及語音與被告保持聯繫,噓寒問暖(如詢問「你早餐有沒有吃」),並以「等客戶回帳」、「匯貨款跟公款」等話術掩飾,顯然是「為了避免被告起疑並鬆懈其戒心而為」。法院認為,在這種事實脈絡下,要求被告更早發現遭利用為車手「並不容易」。
二、對照有罪案例:法院如何認定「求職受騙」抗辯不成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3666 號刑事判決)
相較之下,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3666 號判決中,被告同樣主張是「求職受騙」、「以為從事正當外務人員工作」,但法院卻認定其具有主觀犯意,判處有期徒刑。法院的理由包括:
- 被告從未查證公司來歷,主管「[姓名]」等人素未謀面,僅透過通訊軟體指揮,「已與正當求職有異」。
- 工作內容為「單純向陌生人收取款項」,一次即可獲得2,000元報酬,「所付出之勞力與報酬顯不相當」。
- 收款後須將款項放置在路邊車輛輪胎旁,由不詳之人取走,「若係正當款項,豈會用此種避人耳目方式」。
- 被告取款時冒用假名「[姓名]」,配戴假名服務證,簽收時也被要求使用假名,「自身即對交款之被害人加以矇騙」。
法院因此認定被告「空言泛稱不知道是詐騙云云,僅係臨訟卸責之詞」,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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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一、無罪辯護的關鍵要素
從新北地院 111 年度金訴字第 681 號判決可以歸納出,求職受騙當車手要獲判無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 求職過程的正當性:是否有透過正常管道應徵?對方是否提供可查證的公司名稱?是否有正式的面試流程?是否提交了履歷等資料?這些細節能證明被告主觀上確實是在「求職」,而非主動尋找犯罪機會。
- 報酬與勞力的相當性:如果工作內容極為簡單(如單純領款、面交),但報酬異常豐厚,法院會認為被告「應可預見」涉及不法。反之,若報酬與一般行政工作相當(如月薪36,000元),則較容易被認定為不知情。
- 第一時間報案的積極性:這是最關鍵的因素。被告在上班第一天、完成第一次交款後,在短短數小時內即主動赴派出所報案,並提交完整證據、配合警方查緝,這讓法院確信被告「自始至終都沒有參與詐欺集團犯行之意思」。
- 工作內容的可疑程度:如果工作內容涉及使用假名、配戴假證件、將款項放置在隱密地點等明顯異常行為,法院會認為被告不可能不知情。反之,如果工作包裝成「代收貨款」、「收發報表」等正常行政工作,且詐欺集團刻意以話術掩飾,被告不知情的抗辯就較為可信。
二、給求職者的防範建議
- 查證公司真實性:應徵前應透過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公司是否合法登記,並核對面試地點是否與登記地址相符。
- 留意工作內容紅旗:若工作內容涉及「代收款項」、「面交現金」、「領取款項轉交他人」等,且無法清楚說明業務性質,應高度警覺。
- 報酬合理性判斷:若工作內容簡單但報酬異常豐厚,或以「按件計酬」方式收取高額現金,極可能涉及詐欺車手。
- 發現有異立即報案:若上班後發現工作內容可疑,應立即停止一切行為,保留所有對話紀錄與證據,並在第一時間前往派出所報案。如能配合警方查緝上游,不僅有助於偵查,更是證明自身主觀無犯意的最有力證據。
三、司法趨勢觀察
近年來詐欺集團猖獗,法院對於車手案件的態度普遍嚴厲,多數主張「求職受騙」的被告仍被判有罪(如上述臺中地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3666 號判決)。要獲判無罪,被告必須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自己確實是「被害人」而非「加害人」,且必須在犯罪行為初期就主動報案配合偵查。法院會嚴格審視求職過程的每個環節,判斷被告是否「應可預見」工作涉及不法。因此,若不幸遭遇此類情況,盡早報案、保全證據、配合偵查是自保的三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