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鴻劍生· 1 個月前· 參考 25 筆判決
由公司編製而成如業務協調處理準則、各分店業務規範、服務流程、出勤規章、新人訓練資料等內部作業規章,是否具有創意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請找出高等或智財法院之判決,又我國實務下創意性之認定標準為及其內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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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公司內部作業規章(如業務協調處理準則、各分店業務規範、服務流程、出勤規章、新人訓練資料等)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關鍵在於該等文件是否具備「原創性」(包含「原始性」與「創作性」)。我國實務見解認為,若該等規章係由公司獨立編製,而非抄襲他人,且其內容之選擇、編排與表達方式已達到足以表現作者個性及獨特性之程度,即具有創意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反之,若僅係單純抄襲既有範本,或精神作用程度甚低,不足以表現作者個性,則不受保護。
法律依據
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須具備「原創性」,此一要件可分為「原始性」與「創作性」二者。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之意旨:「著作權法所謂之原創性者,包括原始性與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創作性係指該創作足以表達著作人之思想、感情,且與先前存在之作品,具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創作人之個性及獨特性,始足當之。創作性雖不必達到完全獨創之地步,但其精神作用仍須達到相當程度,亦即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方可認為具有原創性,而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得享有著作權。如其精神作用之程度甚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亦即不具原創性時,自不得認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
該判決進一步指出,判斷是否具備原創性之核心在於:該創作是否經由一定程度之精神與思維所完成,而轉換成某種表達方式,且足以表達作者之意念。縱使創作內容有部分與他人著作雷同或相似,亦不論其創意程度之高低,只要係獨立創作且未抄襲,即無礙於原創性之認定。
就公司內部作業規章而言,若其內容涉及公司自行開發、調整、校對完成之流程設計、參數設定或操作規範,且係經由員工之精神作用與思維所完成,而非單純複製公知資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實務建議
- 確保獨立編製過程之留痕:公司編製內部作業規章時,應保留撰寫過程之版本紀錄、會議紀錄、討論草稿等,以佐證該等文件係獨立完成,具備「原始性」,而非抄襲自其他公司或公開範本。
- 強化創作性之具體表現:為使內部規章具備「創作性」,建議在規範內容中加入公司獨有之流程設計、客製化之操作步驟、特殊之業務判斷標準等,使其與一般業界通用範本具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編製者之個性與獨特性。
- 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建議公司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員工職務上創作之著作(含內部規章)以公司為著作人,或至少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享有,以避免權利歸屬爭議。
- 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縱使內部規章受著作權法保護,建議仍應同步以營業秘密法之角度,對具機密性之規章採取分級權限管控、加密儲存、限制存取等措施,以構成雙重保護。
- 避免單純複製公知範本:若公司之內部規章僅係將法令規定或業界通用格式逐字抄錄,未加入任何創意性之改編或設計,則因精神作用程度甚低,可能被認定不具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應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