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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2款所稱「成本或必要費用」,實務上通常如何認定?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2款所稱「成本或必要費用」,實務上通常指侵害人因實施侵權行為所直接支出的原料、材料、設備折舊、人事費用等「成本」,以及為完成侵權行為所必須支付的「必要費用」。法院在認定時,會要求侵害人就其主張扣除的成本或必要費用負舉證責任,且須與侵害行為具有直接關聯性。若侵害人無法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法院即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作為其所得利益,不再予以扣除。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得選擇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或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而依同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收入,扣除其成本或必要費用後,以其差額為所得利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法院就著作權法第88條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有詳細論述。該案中,法院表示:「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為達真正之公平正義,避免被害人求償無據,法院得依具體個案,參酌兩造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侵害情節等因素一切情狀,而於法定賠償額之範圍內酌定賠償額。」法院並進一步指出:「倘被害人可具體確定之實際損害,並非不易證明者,為避免被害人不盡舉證責任,而得不受限制,遽行請求法院酌定賠償額,導致酌定損償制度遭濫用之弊端。」

雖然該判決主要係針對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法院酌定賠償額之規定為論述,但其背後所揭示之損害賠償計算原則,亦適用於同條第2項第2款之情形。亦即,無論係計算被害人所受損害或侵害人所得利益,均應以具體事證為基礎,不得憑空推估。就「成本或必要費用」之認定,實務上之操作原則如下:

  1. 舉證責任之分配:主張扣除成本或必要費用者,應就該等費用之存在及數額負舉證責任。若侵害人未能提出帳冊、發票、收據等具體事證,證明其因侵害行為所支出之成本或必要費用,法院即無從予以扣除。
  1. 直接關聯性之要求:所得扣除者,僅限於與侵害行為有直接關聯之成本或必要費用。例如:重製光碟所需之光碟片原料費用、燒錄設備之折舊費用、為重製而支付之人事費用等。至於侵害人一般生活費用或與侵害行為無直接關聯之營業費用,則不得扣除。
  1. 合理性之審查:法院就侵害人所提出之成本或必要費用,會審查其合理性。若所主張之費用顯然過高或與市場行情不符,法院得予以調整或不予採認。

實務建議

  1. 對被害人之建議
  • 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2款之「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方式,對被害人而言,舉證責任相對較輕,僅需證明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有收入即可,不須證明侵害人實際獲利若干。
  • 惟應注意,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號判決所示,若被害人之實際損害可具體確定且易於證明者,即不得逕行請求法院依第88條第3項酌定賠償額。故被害人應先評估是否可依第2項第1款或第2款計算損害賠償額,若確實不易證明實際損害,始請求法院酌定。
  • 被害人可同時主張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收入,並請求法院命侵害人提出相關帳冊資料,以利計算其所得利益。若侵害人拒絕提出,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實。
  1. 對侵害人之建議
  • 若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2款請求損害賠償,侵害人應積極提出相關帳冊、發票、收據等事證,證明其因侵害行為所支出之成本或必要費用,以供法院扣除。
  • 應注意僅與侵害行為有直接關聯之成本或必要費用始得扣除,一般營業費用或生活費用不得列入。
  • 所提出之費用資料應具有合理性,與市場行情相符,否則法院可能不予採認。
  1. 整體訴訟策略
  • 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各款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被害人得擇一請求。實務上,被害人通常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之計算方式。
  • 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侵害情節、侵害期間、侵害規模、侵害人之主觀惡意程度等因素,以決定損害賠償額。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號判決所示,法院在酌定賠償額時,亦會審酌侵害人之經濟能力及財產狀況,以避免賠償額過高而難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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