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同一行為,數被害人,因檢察官分別起訴,如其中一案已判決緩刑確定,後又被起訴,緩刑是否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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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詐欺同一行為造成數被害人,因檢察官分別起訴,致先後受有兩個以上的判決。若前案已判決緩刑確定,後案起訴後,緩刑「不會」當然被撤銷,但後案法院於量刑時,必須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與前案定「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一旦後案法院宣告之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或後案本身宣告之刑度不符合緩刑要件,前案的緩刑宣告即會面臨被依法撤銷的風險。
法律依據
1. 同一詐欺行為、數被害人,屬「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之認定
按行為人以單一詐欺行為同時騙取數人財物,若數被害人之受騙時間、地點相近,實務上通常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刑法第55條)。然而,若檢察官將數被害人之詐欺事實「分別起訴」至不同法院或分由不同法官審理,各案法官在審理時,若不知悉他案已先行判決確定,即會各自為獨立之有罪判決。此時,因各案均已確定或先後確定,實務見解多認為此情形構成「實質上數罪」,應適用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規定。
2. 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與緩刑之關係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合併各刑之和以下,定其刑期。因此,後案法院在判決時,若知悉前案已判決確定,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與前案定應執行刑。
3. 緩刑撤銷之法定事由
依刑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於緩刑期內受緩刑之宣告者。
由於後案之詐欺犯行係發生於「緩刑前」(即前案裁判確定前之同一時期),若後案法院判決之刑度逾6個月有期徒刑,或與前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後,致使整體刑度不符合緩刑要件,檢察官即可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或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
實務建議
1. 主動揭露前案確定事實,爭取併案審理或定執行刑
後案審理中,被告或辯護人應主動向法官提出前案已判決緩刑確定之相關資料(如前案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請求後案法院依刑法第50條規定與前案定應執行刑。若能將兩案刑度合併計算後,爭取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同時宣告緩刑,即可避免前案緩刑遭撤銷。
2. 爭取後案亦宣告緩刑,以保全前案緩刑效果
若後案法院認定該次詐欺犯行與前案屬實質上數罪,為避免前案緩刑遭撤銷,被告應盡力與後案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並表達悔意,請求後案法院亦宣告緩刑。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前案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若後案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緩刑要件,後案法院仍可宣告緩刑,此時即無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撤銷前案緩刑之適用。
3. 注意「緩刑期內」與「緩刑前」犯行之區別
本案關鍵在於詐欺行為發生於「緩刑宣告前」。若後案法院認定後案犯行係發生於前案緩刑期內,則適用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只要後案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緩刑即應撤銷。因此,釐清詐欺行為之時點與前案緩刑宣告之時間點,為訴訟策略之核心。
4. 聲請定執行刑時,請求從低酌定
後案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雖有刑法第51條之上下限規範,但實務上法院仍會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情狀予以酌減。被告應積極提出有利證據,請求法院在法定範圍內從低酌定應執行刑,以降低緩刑遭撤銷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