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道人· 3 天前· 參考 27 筆判決
深度偽造相關法律
法律偵探 AI 回覆
深度偽造相關法律分析
結論
台灣目前沒有專門的「深偽法」,而是透過既有法律處理。實務上最具指標性的,是「台灣網紅挖面」深偽換臉色情影片案:行為人以 Deepfake 技術將網紅、直播主臉部合成至色情影片販售牟利,刑事上被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最重)、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影像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論處;民事上則須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判賠精神慰撫金約在每位被害人50萬至100萬元之譜。
另提醒:針對深偽性影像,近年已增訂「性影像犯罪」相關專章(刑法第319條之1以下,散布性影像罪等),此部分本資料庫未收錄相關判決,僅能指出立法方向,無法引用具體裁判。
法律依據
一、刑事責任
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111年度訴字第2502號等民事判決所引之該院未經本次查核之裁判(字號從略)刑事判決認定,深偽換臉製作並販賣猥褻影片之行為構成: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臉部特徵屬個資,未經同意於特定目的外利用。此罪最重,行為人共犯119罪,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及3年8月。
- 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影像罪。
-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誹謗)。
二、民事責任
法院見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00號判決最為詳盡):
- 肖像權侵害:未經同意將他人肖像供營業使用、負面使用、物化女性,情節重大。
- 名譽權侵害:縱使付費會員明知影片係變造,因網路影片極易複製、側錄、擷取後外流,不知深偽技術存在之一般大眾易誤信被害人從事色情行業,社會評價受嚴重貶損——法院明確不採觀聞者知道是假的之抗辯。
- 性自主人格法益:111年度訴字第2500號判決援引CEDAW公約,認此屬基於性別之數位暴力,侵害被害人(意旨:要不要被他人作為性聯想對象)之性自主意願,損害人性尊嚴。
- 求償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連帶責任)、第195條第1項(精神慰撫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
三、判賠金額參考
- 11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五位網紅各50萬元
- 111年度訴字第2500號、2502號、2504號:各100萬元
- 112年度訴字第902號:60萬元
法院並特別指出:網路影像近乎不可能完全抹除,被害人將於數十年間反覆受害,且行為人獲利逾1,300萬元,惡意重大,為量定慰撫金之重要考量。
實務建議
- 被害人求償路徑:可提起刑事告訴(個資法、刑法妨害風化及誹謗罪)後,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可免繳裁判費(上開判決均循此模式)。
- 保全證據:深偽影片易遭下架滅證,應儘速公證、錄影存證網頁及影片內容。
- 「會員知道是假的」不是免責理由:實務見解一致認為網路外流風險即足以侵害名譽權,加害人以此抗辯均遭駁回。
- 求償金額務實設定:實務判賠多在50萬至100萬元間,請求過高(如500萬元)會遭部分駁回並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
- 犯罪所得追討:行為人遭沒收之犯罪所得,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向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
- 若涉及深偽性影像(非僅一般誹謗),建議另行諮詢律師評估性平三法及刑法性影像專章之新制救濟(下架、禁止散布等),此部分本資料庫尚無可引用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