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散人· 2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甲旅行社籌辦大雪山賞雪團,膳宿交通均由甲旅行社負責提供;A 聞悉後欣然 參加為團員,並依約交付旅遊費用於甲。所有交通行程,甲則委託乙遊覽公司 運送旅客。某日,賞雪完畢下山,乙公司遊覽車於行駛途中,煞車突然失靈(煞 車何以失靈,經查原因不明),遊覽車翻覆於路旁田野(遊覽車司機於維護車 輛及採取應變措施,均無過失), A 顏面因而受傷,雙腳亦為之骨折,經送醫 住院治療數月,始告痊癒。請就上例,依民法規定解答下列問題: (一)A 訴請甲、乙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有無理由? (二)A 得請求賠償之項目及數額各為如何? (三)該車禍之發生對系爭旅遊契約之效力有何影響?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一)A 訴請甲、乙「連帶」賠償,僅對甲旅行社有理由,對乙遊覽公司無理由。甲旅行社應依旅遊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乙公司因司機無過失,不構成侵權行為,A 不得請求乙公司賠償,甲、乙之間亦無連帶關係。

(二)A 得請求之項目包含:1. 財產上損害(醫療費用、住院期間及出院後必要之看護費用、就醫交通費用、因傷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2.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數額須依實際單據、醫囑及兩造身分地位計算。

(三)車禍發生對系爭旅遊契約之效力影響為:A 得依民法第 514 條之 5 終止契約,並請求甲退還扣除已履行部分後之旅遊費用;同時依民法第 514 條之 8 請求時間浪費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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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一)甲、乙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 甲旅行社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履行輔助人之過失):

依民法第 224 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甲旅行社將交通運送委由乙公司,乙公司即為甲之履行輔助人。縱使煞車失靈原因不明且司機無過失,依客觀舉證責任分配,旅遊營業人對於履行輔助人未依債之本旨提供安全運送,即屬可歸責,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此觀**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字第 20 號判決**意旨亦明確指出:「旅遊行程中食宿及交通之服務,非必由旅遊營業人自行提供,若洽由他人給付者,除旅客已直接與該他人發生契約行為外,該他人即為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其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旅客之行為,旅遊營業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間接使用人仍屬旅遊營業人之履行輔助人」,甲應為乙公司之履約行為負責。

  1. 乙公司不負侵權行為責任,亦無連帶關係:

依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88 條規定,侵權行為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成立要件。題目明示「司機於維護車輛及採取應變措施均無過失」,且煞車失靈原因不明,無法證明乙公司或其司機有何未盡注意義務之可歸責事由,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又甲依債務不履行負責,乙無侵權行為責任,兩者間不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債務(民法第 185 條),亦非不真正連帶債務,故 A 訴請乙連帶賠償無理由。

(二)A 得請求賠償之項目及數額

  1. 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 227 條之 1 準用第 192 條及第 193 條規定,A 得請求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就醫交通費),及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如**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69 號判決**所示,看護費無論是住院期間或出院後經醫師評估有照護需求者,均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必要費用;勞動能力減少則須有具體減損比例及計算基礎。

  1.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 227 條之 1 準用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A 身體健康受侵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數額應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受害程度定之。

(三)車禍對旅遊契約效力之影響

  1. 旅客之終止權:

依民法第 514 條之 5規定,旅遊營業人未依約定之旅程提供旅遊服務,旅客得終止契約。本件因車禍致行程無法繼續,A 得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 2 項請求甲退還扣除已履行部分後之旅遊費用。

  1. 時間浪費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 514 條之 8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為旅遊契約特有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此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94 年度北消字第 1 號判決**所揭示「民法第514條之8規定,係適用於旅遊進行中所發生未依約定旅程進行之情形」相符,本件車禍係於旅遊進行中(下山途中)發生,A 自得依此主張時間浪費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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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1. 訴訟對象之選擇: 實務上,旅客遭遇旅遊事故,最穩當之求償對象為締約之旅行社(主張債務不履行),因其對履行輔助人之過失需負同一責任,且舉證責任較輕(僅須證明未依債之本旨給付致受損害)。若欲對遊覽車公司主張侵權行為,則必須舉證司機或公司有過失(如未定期保養煞車等),否則難以勝訴。
  1. 請求權基礎之競合: A 對甲旅行社同時享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91 條之 2 等),得擇一行使。建議以債務不履行為主,併陳侵權行為,以保全權利。
  1. 證據之保全: 對於請求之項目,應妥善保存所有醫療單據、看護費用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書(需載明需人看護之期間及必要性、不宜工作之期間等),並備妥薪資證明以利計算勞動能力減損,此為法院酌定賠償數額之關鍵。對於時間浪費之請求,亦應備妥行程表以證明原約定旅程與實際旅程之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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